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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田和私田
周代土地制度中有公田私田之分。《詩經(jīng)·小雅·大田》篇:
有渰萋萋,興雨祁祁:
雨我公田,遂及我私。
只要不否認這首詩是周代的詩,就不能否認周代土地制度中有公田、私田之分。問題在如何解釋公田和私田,什么是公田,什么是私田。
《大田》詩中“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公和私,還沒有我們現(xiàn)在所說的“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公私的意思。《大田》詩中的公是尊稱,指的是貴族。公田就是周王、諸侯、貴族的田,實際上是周王、諸侯、貴族的私田。我私,是農(nóng)民分到的份田。由于氏族公有土地已被貴族篡奪,農(nóng)民的份地實際上也已經(jīng)成為【81】周王、諸侯、貴族們的私田了。不過這份私田和雨我公田那份私田,還有不同。
孟子把公田和私田放在一井之內(nèi),說是“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這種說法,是孟子的理想。細繹有關古代公田的文獻,周王、諸侯、貴族的公田,大概都是獨立的大田,不是夾在私田之間和私田同在一井之內(nèi)。
國王不自己勞動,他們的公田要借助別人的勞動來耕種,因此叫作藉田。商周都有藉田。甲骨之中有“藉”字。西周銅器銘文中,也有藉和藉田。康王時的令鼎銘文有:“王大藉農(nóng)于諆田”,晚周宣王時的◆簋銘文有:“令汝作■土,官■稻田”。《禮記·王制篇》:“古者公田藉而不稅”。鄭玄注云:“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國語·周語》:“宣王即位,不藉千畝。虢文公諫曰:不可。……王耕一墢,班三之,庶人終于千畝。”公田叫作藉田,都是獨立的大田,借民力耕種。
西周既有借助民力耕種的公田,也有百畝一份分給農(nóng)民自種的私田。《孟子·滕文公上》:“夏后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也;助者,助也。《詩》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孟子不明白周的土地制度,一方面說殷行助法周行徹法,一方面又說雖周亦助也。他不知道,周是又有公田又有私田,又行助法又行徹法。
《詩經(jīng)·小雅》里《甫田》和《大田》兩篇詩所寫的農(nóng)田里的勞動圖景,大約就是貴族“公田”里的勞動圖景。以《甫田》詩為例:
倬被甫田,歲取十千。我取其陳,食我農(nóng)人,自古有年。
今適南畝,或耘或耔。黍稷薿薿。攸介攸止,蒸我髦士。【82】
以我齊明,與我犧羊,以祀以方。我田既臧,農(nóng)夫之慶,琴瑟擊鼓,以御田祖,以祈甘雨,以介我稷黍,以谷我士女。
曾孫來止,以其婦子,馌彼南畝,田畯至喜,攘其左右,嘗其旨否。禾易長畝,終善且有,曾孫不怒,農(nóng)夫克敏。
曾孫之稼,如茨如梁;曾孫之庾,如坻如京。乃求千斯侖,乃求萬斯箱。黍稷稻梁,農(nóng)夫之慶。報以介福,萬壽無疆。
作為曾孫所有的“公田”的甫田、大田,都是大田,收獲糧食歸曾孫所有。曾孫之稼,如茨如梁;曾孫之庾,如坻如京。需要千斯倉來貯存,萬斯箱來運輸。農(nóng)民的生活,或是依靠貴族主的“我取其陳,食我農(nóng)人”,或者是依靠“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私田的收獲。
農(nóng)民的“我私”,就是井田制下的分田。井田原是氏族的公有土地,被劃分成大小相等的方塊分給氏族成員各家庭去耕種,而向公家交納一定的貢納。隨著私有制的發(fā)展,公有土地被氏族貴族篡奪了成為貴族的私田,原來向公家交納的貢納現(xiàn)在轉交給貴族。馬克思談到過波蘭、羅馬尼亞土地公有向私有轉化的情況,對我們理解周初土地公有到私有的變化,很有啟發(fā)。馬克思說:“古代土地公有制的殘余,在過渡到獨立的農(nóng)民經(jīng)濟以后,還在例如波蘭和羅馬尼亞保留下來。這種殘余在那些地方成了實現(xiàn)向比較低級的地租形式過渡的借口。土地一部分屬于單個農(nóng)民,由他們獨立耕作。另一部分則共同耕種,形成剩余產(chǎn)品,它部分地被用于公社的開支,部分地作為歉收時動用的儲備等等。剩余產(chǎn)品的最后這兩部分,以及最終全部剩余產(chǎn)品連同生長這個剩余產(chǎn)品的土地,都逐漸為國家官吏和私人所掠奪;原來的自由農(nóng)民,有義務共同耕種這種土地的土地所有者,這樣就變?yōu)橛辛x【83】務從事徭役或交納產(chǎn)品地租的人,而公有地的掠奪者則變?yōu)椴粌H是被掠奪的公有地的所有者,并且也是農(nóng)民自有土地的所有者。”(《資本論》第三卷《資本主義地租的產(chǎn)生》章。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5—906頁)。周人公有土地的命運大體也是如此。集體耕種的大塊公田固然變成了貴族的私田(仍有公田之名,但“公”字的性質卻變了),農(nóng)民的份地——井田,也為貴族所掠奪,成為貴族的土地。
耕種份地的農(nóng)民向貴族交納的貢納,大約是十分之一。孟子說,徹者徹也,助者藉也,其實皆什一也。證之《論語·顏淵篇》,“哀公問于有若曰:年饑,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對曰:盍徹乎?曰:二,吾猶不足,如之何其徹也?”大概徹是什一,助也是什一。
分給農(nóng)民耕種的這塊小份地,大約是一百畝。孟子常常提到百畝之田。戰(zhàn)國初年李悝相魏文侯盡地力之教,仍是“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漢書·食貨志上》)。百畝是農(nóng)夫一家耕作的面積,大約是西周以來的傳統(tǒng)。
當時生產(chǎn)力低,土地一般不能年年耕種,耕種收獲一年之后,必須休耕一、二年,以休息地力。因此,在分配土地給各家族時,實際分配畝數(shù)要大于一百畝。各地區(qū)土地肥瘠、得水條件不同,實際要分給多少,各地又不同。文獻記載中也反映了這些情況。《周禮·地官》大司徒條:“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家數(shù)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鄭玄注云:“不易之地,歲種之,地善,故家百畝。一易之地,休一歲復種,地薄,故家二百畝。再易之地,休二歲乃復種,故家三百畝。”遂人條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余夫亦如之。”【84】
同時,如前引《公羊傳》何休注所說,還有三年一換土易居的習慣。
氏族公有土地由集體耕作到把土地分成塊塊分到各家族去耕種,最初大概都是一年一分,收獲之后,土地又歸到一起,或者即作為草地使之休耕以恢復地力,明年再分別塊土地。這樣作,對田說是休耕,對人說是換土易居。后來,土地改為二年一分,三年一分,以至最后分了就不再收回,不再重分,土地歸到個人。何休注《公羊傳》,以為“圣人制井田之法”,定出“三年一換土易居”的辦法。它模糊的反映公田到私田演化過程中出現(xiàn)的情況。
總之,周代田制中有公田有私田。在私田上耕作的農(nóng)民,按老皇歷辦事,上繳什一之稅,但天下已經(jīng)大變,他所交的已由原為氏族公有變?yōu)橹芡酢⒅T侯、貴族私有了。周王、諸侯、貴族通過篡奪所取得的這份權利,是后代皇帝干預社會經(jīng)濟生活的物質基礎,也是現(xiàn)代國有土地理論所由產(chǎn)生的物質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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