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導航中國古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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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私徒屬

 

  西周春秋時期,貴族顯貴家族下面團聚著他們的族人。這些貴族是剛剛從氏族貴族演化出來的,他們和同族成員間還有著很強的血緣關系。貴族依靠同族成員的支持,在政治斗爭中才有力量;同族成員依靠同族貴族的維護,取得政治經濟利益。他們是存亡、禍福與共的關系,因而他們團聚在同族貴族的周圍。

  除去同族成員以外,在這些大小貴族的身邊還團聚著一群依附于他們的人口。他們被稱作人鬲、臣、隸、私屬、私徒。西周一般稱為人鬲、臣、隸,春秋稱為私屬、私徒,或徒。

  西周早期,貴族屬下的人口稱為臣、鬲,有時也稱作人鬲,其來源多是上一級大貴族賜給的。金文中多有錫(賜)臣、錫人鬲或鬲的記載,如:

  令尊宜于王姜,姜賞令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令簋)

  王曰:……余其舍女(汝)臣十家。(令鼎)

  王曰:“盂,……錫女邦司四伯,人鬲自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錫女夷司王臣十又三伯,人鬲千又五十夫。(大盂鼎)

  王令曰:……錫臣三品,州人,●蠢人,◆人。(周公簋)

  伯氏曰:不■,……錫女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用遂乃事。(不■簋)

  候錫者▲臣二百家劑。(麥尊)

  王若曰:克,錫女井家▼田于[田允],以◇(厥)臣妾。(大克鼎)

  如果不把“錫”簡單的釋為賜,又不把近代觀念舉凡能賜給【54】別人的東西必須是自己的財產的觀念加在古人身上,就很難一一肯定的說這些銘文中的臣都是奴隸。對奴隸、農奴、自由民等都給以嚴格的定義,這是近代的事。在古代,沒有這么清楚的區(qū)分。在同一個人身上,可能同時具有奴隸和農奴兩種屬性,也可能今天由于他的工作地位、性質而奴隸性強些,明天又變成農奴性質強些,后天由于工作變化而奴隸性又強了。在同一個大名之下,他們的身分地位也不盡相同。前面說到過錫人,邦司王臣、馭、庶人的身分地位就不一樣。臣,也是如此。在上引幾條金文中,很難說臣因賜而就一定是奴隸,他也可能是農奴或別樣的依附民。

  我們研究古代社會,對原始社會解體、階級社會出現(xiàn)時期的階級分化,有時講的太絕對化了。好像這時期出現(xiàn)的階級就只有奴隸主和奴隸。歷史并不如此簡單。現(xiàn)在對世界各國各民族古代社會的研究表明,階級分化的初期,出現(xiàn)的階級形態(tài)是相當復雜的。民族間的征服和被征服常使復雜更加復雜。由于當時的野蠻性,他們對被征服者說殺就殺,不殺,待遇就可以有三六九等,有的地位高些,有的低些。他們有各式各樣的奴隸,有各式各樣的依附人口乃至農權。古代希臘,在它們進入階級社會時就有被保護民、六一漢、邊民、黑勞士。這種復雜情況,在我們今天所看到的少數(shù)民族中還是存在的。解放后,對西南地區(qū)一些少數(shù)民族以及藏族究竟是奴隸社會還是封建社會的劃分,就很費了一番腦筋,原因就在很難區(qū)分那里的人民是奴隸還是農奴。既然難于區(qū)分,最好是實事求是,把真像講清楚就是了,不必一定把它放進那一個框框里頭去。

  馬克思說:“現(xiàn)代家庭在萌芽時,不僅包含著奴隸制,而且也包含著農奴制,因為它從一開始就是同田間耕作的勞役有關的。它以縮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來在社會及其國家中廣泛發(fā)展起來的對立。(見《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21卷第70頁)。馬【55】克思這段話,是應該引起我們深思的。不能武斷的說:在原始社會解體階級分化中只出現(xiàn)奴隸主和奴隸階級。在出現(xiàn)奴隸的同時,也出現(xiàn)了農奴。兩者都是在民族征服中產生的。自然,它的產生是以生產力的發(fā)展有了剩余勞動可供剝削為前提條件的。

  周初,身分性格還比較混然的臣、隸等,后來就慢慢向兩條道上演化。一條道向依附民、貴族私屬上演化,一條道向奴隸上演化。這里,且按下奴隸、隸臣妾下節(jié)再講,先講貴族依附民即私徒屬。

  《左傳》里關于貴族的私徒屬的記載是非常多的,有時被稱為徒、屬、屬徒、私屬等。他們可以概括為私徒屬。

  僖公九年“九月,晉獻公卒,里克、丕鄭欲納文公,故以三公子之徒作亂。”

  文公二年,“(狼瞫)以其屬馳秦師,死焉,晉師從之,大敗秦師。”

  宣公十二年,“趙嬰齊,使其徒先具舟于河,故敗而先濟。……趙旃夜至于楚軍,席于軍門之外,使其徒入之。”

  宣公十七年,“郤子至,請伐齊,晉侯弗許;請以其私屬,又弗許。”

  襄公十年,“初,子駟為田洫,司氏、堵氏、侯氏、子師氏皆喪田焉。故五族聚群不逞之人因公子之徒以作亂。”

  哀公十四年,“(陳)成子兄弟四乘如公。子我在幄,出逆之,遂入閉門。……子我歸,屬徒攻闈與大門,皆不勝,乃出。陳氏追之。”

  貴族的私屬徒,人數(shù)相當多。吳貴族王孫彌庸,有“屬徒五千”(《左傳》哀公十三年)。吳與越戰(zhàn),彌庸率屬徒攻越師。晉郤至(克)請以其私屬伐齊。齊是大國,他敢要求以私屬伐齊,他的私屬也一定不少。《國語·晉語十四(八)》就說郤至:“其富半公室,其家半三軍。”【56】

  私屬徒雖然都是貴族屬下的人,也可以說是貴族的依附民,但他們,或者說他們中有些人身分并不低下。請看《左傳》哀公八年一段話:“(吳王)次于泗上。微虎欲宵攻王舍,私屬徒七百人三踴于幕庭,卒三百人,有若與焉,及稷門之內。或謂季孫曰:不足以害吳而多殺國士,不如已也。乃止之。吳子聞之,一夕三遷。”微虎的私屬徒中有孔子的大弟子有若,有人對季孫稱這些人為“國士”,明確說明他們的身分不低。

  春秋時期,貴族的私人,于徒、屬、私徒屬等名稱外,也被稱作臣、隸,他們自己也自稱臣、隸。例如《左傳》:

  成公十七年,“齊人來召鮑國而立之。初,鮑國去鮑氏而來,為施孝叔臣。施氏卜宰,匡句須吉。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與匡句須邑:使為宰。以讓鮑國,而致邑焉。施孝叔曰:子實吉。對曰:能與忠良,吉孰大焉!鮑國相施氏忠,故齊人取以為鮑氏后。”

  襄公十年,“晉荀偃、土匄請伐偪陽而封宋向戍焉。荀罃曰:城小而固,勝之不武,弗勝為笑。固請,丙寅,圍之,弗克。孟氏之臣秦堇父,葷重如役。”

  襄公二十三年,“欒氏之力臣督戎,國人懼之。”

  襄公二十八年,“求崔杼之尸將戮之。不得。……既崔氏之臣曰:與我其拱壁,吾獻其柩。于是得之。……尸崔杼于市。”

  襄公二十九年,“范獻子來聘,拜城杞也。公享之,展莊叔執(zhí)幣,射者三耦,公臣不足,取于家臣。家臣展瑕。展玉父為一耦,公臣公巫召伯仲、顏莊叔為一耦,鄫鼓父、黨叔為一耦。”

  定公九年,“(陽虎)出奔齊,請師以伐魯。……齊侯將許之,鮑文子(鮑國)諫曰:臣嘗為隸于施氏矣,魯未可取也,上下猶和,眾庶猶睦。”

  哀公十四年,“初,陳豹欲為子我臣,使公孫言己。已有喪而止。既而言之,曰:有陳豹者,長而上僂,望視,事君子必得【57】志,欲為子臣。吾憚其為人也,故緩以告。子我曰:何害?是其在我也。使為臣。他日與之言政,說,遂有寵,謂之曰:我盡逐陳氏而立汝,若何?對曰:我遠于陳氏矣。且其違者不過數(shù)人,何盡逐焉?”

  這里的隸和臣都不是奴隸而是私屬。鮑國從齊國跑到魯國時,原為施氏臣,后來他說到此事時卻是說“臣嘗為隸于施氏”。為臣為隸的人,可以為宰。宰有百室之邑,已是個小貴族了。為臣為隸的人,遇有機會可以升為大貴族,鮑國回到齊圍后,就被立為鮑氏后,為齊國的卿大夫。這些史實反映,貴族屬下的私屬是從臣、隸演化而來的。

  貴族的私屬徒有忠于貴族主人的義務。這是君臣大義,所謂“臣無二心,天之制也:(《左傳》莊公十四年)。貴族和他的私屬,也是君臣關系。家臣的主人,就是家臣的君。主人要因罪叛國逃亡,臣有跟隨逃亡的義務。晉國貴族欒氏作亂失敗,欒懷子出奔楚。“執(zhí)政使欒氏之臣勿從,從欒氏者為大戮施。欒氏之臣辛俞行。吏執(zhí)而獻之公,公曰:國有大令,何故犯之?對曰:臣順之也,豈敢犯之。執(zhí)政曰:無從欒氏,而從君。是明令,必從君也。臣聞之曰:三世仕家,君之;再世以下,主之。事君以死,事主以勤,君之明令也。自臣之祖,以無大援于晉國,世隸欒氏,于今三世矣。臣故不敢不君。今執(zhí)政曰不從君者為大戮。臣敢忘其死而叛其君,以煩司寇。公說,固止之,不可。……知其不可得也,乃遣之。”(《國語·晉語十三(八)》)。晉國祁勝與鄔臧通室,祁盈執(zhí)之。“晉侯執(zhí)祁盈。祁盈之臣曰:鈞將皆死,慭使吾君聞勝與臧之死也以為快。乃殺之。……夏,晉殺祁盈。”(《左傳》昭公二十八年)。祁盈的臣就稱祁盈為君。臣對君要忠,否則就要受譴責。齊國子我與陳成子斗爭,子我失敗。子我的臣大陸子方出逃時,陳成子的族人陳逆、陳豹要給大陸子方以援助,子方拒絕接受,說:“逆為我請,豹與我車,余有私焉。【58】事子我而有私于其仇,何以見魯衛(wèi)之士!”(《左傳》哀公十四年)。有私就不忠,不忠就要受魯衛(wèi)之士的譴責。

  貴族的家臣,只能盡忠于他的主人,而不能忠于更高一級的諸侯國君。《左傳》昭公十四年載有這樣的事:

  “南蒯之將叛也,盟費人司徒老祁、慮癸。偽廢疾,使請于南蒯曰:臣愿受盟而疾興,若以君靈不死,請待間而盟。許之。二子因民之欲叛也,讀朝眾而盟;遂劫南蒯曰:群臣不志其君,畏子以及今,三年聽命矣,子若弗圖,費人不忍其君,將不畏子矣。子何所不逞欲,請送子。請期五日,遂奔齊。侍飲酒于景公,公曰:叛夫!對曰:臣欲張公室也。子韓皙曰:家臣而欲張公室,罪莫大焉。”

  費是季孫氏的封邑,南蒯是季孫氏的費邑宰,是季孫氏的家臣。南蒯說的“臣欲張公室也”,是指的魯君。子韓皙卻罵他“家臣而欲張公室,罪莫大焉。”子韓皙是當著齊景公的面,罵南蒯家臣而欲張公室是犯大罪的,可知這在當時是大道理。景公明知南蒯反對的是季孫氏,卻也給他開玩笑,說他是“叛夫”!沒有因為他張公室而聯(lián)系自己有所感慨。

  私屬徒必須對貴族主人盡忠,似乎還有一種策名委質的形式。《國語·晉語》,晉中行穆子伐狄,俘鼓子宛支,令鼓人各復其所,非察勿從。鼓子之臣夙沙釐違令攜帶家屬妻子隨行,軍吏執(zhí)之。他對中行穆子說:

  “臣委質于狄之鼓。……臣聞之,委質為臣,無有二心,委質而策死,古之法也。君有烈名,臣無叛質。敢即私利,以煩司寇而亂舊法,其若不虞何?”

  私屬徒要對主人盡忠,必要時為主人死,這在當時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guī)范,是習慣法。《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載,崔杼殺齊君后,齊大夫“申蒯,侍漁者,退謂其宰曰:爾以孥免,我將死。其宰曰:免,是反子的義也。與之皆死。”宰,是申蒯的家臣、【59】私屬,要為主人盡忠而死。

  貴族私屬徒中的下層,依附關系是更強一些的。《管子·立政篇》:“若在長家,子弟、臣妾、屬役、賓客,則里尉以譙(譙,責讓也)于游宗,游宗以譙于什伍,什伍以譙于長家。譙敬而勿復,一再則宥,三則不赦。”

  春秋時,已有隸農。隸農大約是私屬徒中的下層。他們是農業(yè)生產勞動者。他們的勞動收獲,大約是全都交給主人,主人則供給他們衣食和生活費用。《國語·晉語七》載:晉國史蘇對里克說:“吾觀君夫人也,若為亂,其猶隸農也。雖獲沃田而勤易之,將弗克餉,為人而已。”史蘇所說君夫人指獻公夫人驪姬。驪姬害太子申生,逐公子重耳、夷吾,想著立她生的兒子奚齊。史蘇的意思是:驪姬不過瞎忙活,到頭來不過為他人作嫁衣裳,就像隸農勤墾種地,為人而已,自己得不到。

  這就是西周春秋時期貴族屬下人口的情況。在金文和文獻中,他們稱作臣、隸、私屬徒。他們中間有小貴族,有自由民,有依附民。西周早期,依附民和奴隸的區(qū)分不明顯,很難說這時期的臣是奴隸,是依附民,還是農奴。春秋時期,貴族屬下人口的身分逐漸鮮明。一部分仍保持臣和隸的名稱,更多的稱為私屬徒。他們和貴族主的關系是依附關系,是君臣關系,但至少其中一部分是自由民身分。這種依附,是屬的性質,還不都表示身分的低賤。好有一比,現(xiàn)代軍隊中下級是隸屬上級的,但下級軍官身分并不低賤。

  西周春秋時期,貴族和私徒屬的關系很有點封建關系。一些歷史學家持西周封建說,這是他們很重要的論據(jù)。我的想法是:這是各民族的歷史上氏族社會解體向早期國家過渡時期常常出現(xiàn)的階級關系。正像馬克思所說的,“現(xiàn)代的家庭,在萌芽時,不僅包含著奴隸制,而且也包含著農奴制。……它以縮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的對抗,這些對抗后來在社會及其國家中廣泛的發(fā)展起【60】來。”農奴制、依附關系在這時期出現(xiàn),是歷史的正常現(xiàn)象。古代日耳曼人,正是在這個歷史時期帶著這種關系進入羅馬社會,而發(fā)展為中世紀封建社會的。日耳曼人的奴隸制沒有發(fā)展就進入封建社會了。但日耳曼人未進入羅馬社會之前,我們最好說它雖然出現(xiàn)了一些像馬克思說的依附關系、護從制等,而不是封建社會。

  對西周春秋的私徒屬,我們最好也這樣處理,雖有依附關系但不是封建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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