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xué)導(dǎo)航-儒家文獻資料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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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禹錫

 

  〖劉禹錫〗(772-842年)字夢得,唐洛陽(今屬河南)人,自稱祖籍中山(今河北定縣)。貞元九年(814)進士及弟,又中宏辭科,授監(jiān)察御使。參加“永貞革新”,反對宦官專權(quán)和藩鎮(zhèn)割據(jù)。失敗后,貶為郎州司馬,遷連州刺史,流轉(zhuǎn)邊州近二十年。后由裴度推薦,任禮部郎中,集賢院直學(xué)士。尋又出為蘇州刺史、徙汝、同二州。返京任太子賓客,加檢校禮部尚書,也稱“劉賓客”。和柳宗元交誼很深,人稱“劉柳”。后與自居易詩賦往來甚多,也并稱“劉白”。精通儒學(xué)。在《天論》三篇中,提出“天與人相交勝”,“還相用”的哲學(xué)命題。他認為,天是形物體中最大者,人是動物中最優(yōu)秀者,天和人都是物,天與人各有其自己的職能。天的職能是“生萬物”,表現(xiàn)為春夏生長.秋冬衰敗,壯時力盛,老而力衰,較量力氣,互爭君長。人的職能是“治萬物”,表現(xiàn)為春耕夏耘,秋收冬藏,斬木穿山,冶煉金屬,制定禮法,禁止強暴,分別長幼,崇尚有功。天之能,人則不能;人之能,天也有所不能。“天之道”(類似自然規(guī)律)在于生殖,是通過強弱轉(zhuǎn)化或弱肉強食競爭來實現(xiàn)。“人之道”在于法制,通過禮法規(guī)定人們行為準則。還指出,人能勝乎天者,是法制。并把法分為“法大行”、“法小馳”和“法大馳”。“法大行”,則是為公是,非為公非,蹈道必賞,違之必罰,賞罰嚴明,人們知道禍福原因,就不會感謝天地,也不怨恨天,也就不至于陷入有神論。“法小馳”,即法制受到部分破壞,賞不盡善,罰不盡惡,人們就容易相信天命。“法大馳”,則法制受到完全破壞,是非顛倒,奸佞受賞,則直者受罰。義不能制其橫,刑不能懲惡邪,人們喪失自信力,寄命運子天,走向有神論。同時,還提出“理”、“數(shù)”、“勢”三個重要哲學(xué)范疇。“理”是指事物發(fā)展規(guī)律,“數(shù)”是事物變化的必然性。“勢”是事物發(fā)展的客觀趨勢,三者都是客觀事物所固有的。事物“必有數(shù)存乎其間”,“數(shù)”存而“勢”生。萬物萬事變化,都離不開“數(shù)”和“勢”。天形常圓而色常青,旋轉(zhuǎn)周期可度量,晝夜長短可測定,皆是“數(shù)”存在。天高而不塌,運行而不息,是它有自己的趨勢。他又把人們對事物的認識,分為“理明”和“理昧”。“理明”是指人們認識和掌握了客觀規(guī)律,就能征服自然,而不神化“天”。“理昧”是指人們沒認識客觀規(guī)律,不相信自己,把一切歸于“天”的支配,相信天命。還認為,天的日、月、星、三光,不是神物,是物質(zhì)。天是“清”、“輕”的物質(zhì),地是“重”、“濁”的物質(zhì)。而地是天的根本。人是萬物中“為智最大”者,人們應(yīng)當(dāng)“用天之利”,發(fā)揮主動權(quán),利用和改造自然,滿足人們的物質(zhì)需要。劉禹錫繼承了老子、荀子以來的唯物主義傳統(tǒng),在論證天人關(guān)系時,沖破“天人相分”,“天人合”的局限,提出“天與人相交勝”,“還相同”的觀點,進一步補充了柳宗元《天說》的唯物主義思想,從社會根源和認識根源上揭示了無神論和有神論的分野。批判了當(dāng)時流行的有神論和天命論,對后世產(chǎn)生很大影響。主要著作有《劉賓客文集》三十卷,1975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點校本,更名《劉禹錫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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