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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明萬歷二十年--清順治十八年)[三]
一六四六 清順治三年 丙戌
孫氏十五歲。
三月,殿試天下貢士。
四月,永除貫穿耳鼻之刑。
按去年曾先除割腳筋刑,至此,滿洲舊刑之甚野蠻者始盡革。
御史蘇京奏:投充名色不一,率皆無賴游手之人,身一入旗,奪人之田,攘人之稼;其被攘奪者憤不甘心,亦投旗下,爭訟無已,刁風滋甚。
可參看李光地《榕村語錄續(xù)集》卷十八:“滿漢分別,滿洲生齒日繁,勢不得不圈外地。百畝財失十人之產(chǎn),……萬頃則萬人失業(yè)。今日圈地何下數(shù)十萬頃?此失業(yè)之民將能安其室而無怨痛乎?旗下衣好食好,游手無事;民一投旗,則好帽一頂,好衣一身,靴一雙,斷不可少。何也?欲其異于齊民也。外邊州縣打旗人有罪,……彼亦自以為應安坐而享福。其敝也風俗侈靡,……不能自給時,雖欲自己趁食;而一出境則為‘逃人’,欲投靠則無主敢收。此旗人與人民兩敝之道也。”
罷織造太監(jiān)。
按遣太監(jiān)督江南織造之制,自明景泰初已盛行,不僅為脧削民力之大端,抑且以“欽差”橫行,作惡地方,為一大弊政,廷臣有因爭此而下獄者;自后旋罷旋復,終明之世,肆虐東南。明士張含《甲申仲冬聞雷兼得北來消息》詩云:“荒城冬仲尚鳴雷,萬里驚傳邸報來。祭馬天驕兵甲動,織衣中使錦帆開。江湖白發(fā)交游淚,霄漢孤臣獻納才。短景更催傷歲暮,南鴻應伴北鴻哀。”(《列朝詩集》丙十五)瞿合節(jié)《貢艦》詩云:“詔書親遣屬司空,織造東南掌歲供。月費千緡收獨繭,文成五色是真龍。篙師旁午憑中尉,簫鼓中宵奉御封。遙想圣躬衣被處,祁寒曾否問三農(nóng)!?”(《蘧庵詩稿》)可見東南人士對此事隱痛之深。是以吳偉業(yè)《聞撤織造志喜》詩云:“春日柔桑士女歌,東南杼軸待如何!千金織綺花成市,萬歲回文月滿梭。恩詔只今憐赤子,貢船從此罷黃河。尚方玉帛年來盛,早見西川灌錦多。”又《雜感》其二云:“簫鼓中流進奉船,司空停索導行錢。八蠶名繭盤花就,千(糹聶)(niè)奇文舞風旋。褲褶射雕砂磧塞,筐箱市馬玉門邊。秋風砧杵催刀尺,江左無衣已七年。”(此一首蓋順治八年因停織造催差所作,參看彼年條下)
誦詩考史,可以知織造一差之所系矣。
以地方官府冗員病民,裁之。抑故明紳衿。定賦役。
按其諭戶部略云:“……前朝宗姓,已比齊民;舊日鄉(xiāng)紳,豈容冒濫。聞直隸及各省地方在籍文武未經(jīng)本朝錄用者,仍以向來品級名色,擅用新頒帽頂束帶、交結官府,武斷鄉(xiāng)曲,冒免徭賦,累害小民,甚至貲郎粟監(jiān),動以見朝赴監(jiān)為名,妄言復用,藐玩有司,不當差役;且有閩、廣、蜀、滇等處地方見任偽官,阻兵抗順,而父子兄弟仍依恃紳衿,肆行無忌,種種不法,蠹國殃民,深為可恨!自今諭示之后,將前代鄉(xiāng)宦、監(jiān)生名色,盡行革去,一應地丁錢糧、雜泛差役,與民一體均當……”此雖新朝之抑揚,亦足揭地主階級之本相。
京師紛傳:故明諸王,私匿印信,謀為不軌。即行查。果獲魯王、荊王、衡王世子玉印,魯王等十一人被誅。
以啟心郎陳有朋為工部侍郎,督理蘇杭織造。
六月,給事中林起龍奏:近日風俗大壞,異端蜂起,有“白蓮”“大成”“混元”“無為”等教,種種名色,以燒香禮懺扇惑人心,因而或起異謀,或從盜賊。
諭兵部:聞青州、大同尚有故明親王、郡王在彼寄居,“恐被流言誣告,致取罪戾”,著查明,并眷屬撥官兵“護送來京,勿致途次疏虞”。
七月,革鑾儀衛(wèi)緝訪人員。
十月,諭有為薙發(fā)、衣冠、圈地、投充、逃人,牽連五事具奏者,一概治罪,奏本不許封進。
禁于近京百里內圍獵,貝勒以上欲獵于百里外者,必請旨方行,違者治罪。
一六四七 清順治四年
丁亥
孫氏十六歲。李士楨以八旗掄才,中選第十六名,授長蘆運判。(士楨事皆見第二章引杜臻所作《慕志銘》,后不逐一備注。)
正月,禁隨征、出差受地方官饋送。
禁鹽丁投充王貝勒等;已投充者革除。
鄭親王濟爾哈朗殿臺基逾制,擅用銅獅龜鶴,處罰銀二千兩;刑部尚書吳達海等議鄭王罪時狥情,革世職。
三月,令在京三品以上,在外督、撫、總兵等各送親子一人入朝侍衛(wèi),以習本朝禮儀,將視才授任。
至十月命吏部酌用。時宋犖自十四歲入侍,至是年十五,擬監(jiān)生以通判用。
以投充人橫行鄉(xiāng)里、抗拒官府,永停。
諭戶部“今聞(田地)被圈之民,流離失所,煽惑訛言,相從為盜,以致陷罪者多”,永禁。
遣每旗侍衛(wèi)二員、護軍十人往滿洲莊屯巡察生事擾害之人。
按莊屯,旗地制度,《紅樓夢》第三十九回有“鄉(xiāng)屯”一詞,當時語也。俗本妄改“屯”為“村”。
諭戶兵二部,滿洲阿爾代誣殺漢人張可材,搶其家貲案,“近聞滿洲有搶奪良民財物者”,許控告。
七月,攝政王多爾袞集內大臣等議進多鐸為輔政叔德豫親王,旋冊封,賜金千兩、銀萬兩冊封之日大宴。
旋諭各部院,前令豫王、鄭王共聽政務,今鄭王已停罷,止令豫王與聞。
按至此豫王派全勝,鄭王派之敗已迫在眉睫矣,不意明年情勢大變。勝敗者頃刻間遞為翻復。
八月,兩廣總督佟養(yǎng)甲奏:佛朗西國人寓居濠鏡澳〔按今澳門〕,以其攜來貨物與粵商互市,蓋已有年,后以深入省會,禁止,今請通商裕國。以戶部議駁,止令商人下澳貿(mào)易。
按《紅樓夢》第六十三回寫及“海西福郎思牙”國,即佛朗西之異譯。
十月,以“盜賊”繁興,諭固山額真以次至十家長盡職戢查。
十二月,多鐸等議請攝政王多爾袞以“體有風疾,不勝跪拜”,停止于皇帝前行禮等儀節(jié),從之。
一六四八 清順治五年 戊子
孫氏十七歲。
三月,貝子屯齊尚善等訐告鄭親王罪狀:一,附和欲立肅親王豪格為君、以順治帝為“太子”;二,
自沈遷京時令原定后行之鑲藍旗近皇帝立營又同皇帝前行;三,令原定后行之正藍旗反在鑲白旗前行,又狥豪格意令其妻在豫王、英王之福金前行;四,修房役夫,妄比皇帝,言語不倫;等等。議應論死。得旨革濟爾哈朗親王爵,降為多羅郡王,罰銀五千兩。(閏四月,復親王)其馀牽連獲罪者甚多。
四月,定殯殮發(fā)引安葬例。
命故衍禧郡王羅洛宏之子羅可鐸襲爵。
按羅可鐸,又作羅科鐸,大貝勒禮親王代善之曾孫,曹寅婿納爾蘇之祖;八年改封平郡王。
諭戶部一切債負每銀一兩止許月息三分,不許多索及息上滾息,禁官民之間利貸。
禁王府商人及旗下官員家人外省貿(mào)易。
按高利貸盤剝殘酷,王府商人四出侵奪,旗家漁利之風尤熾。《紅樓夢》寫王熙鳳私放利貸,為賈家后來事敗獲罪之一款。又所謂“皇商”薛家,實即王府商人外省貿(mào)易、橫行江南之一類人物也。
八月,以京城滿漢雜處,劫殺搶奪,爭端日起,盡遷漢官、商、民于南城。遷房給價每間四兩。內城寺廟不準留燒香漢人過夜。
準滿漢官民聯(lián)姻。
十二月,英王阿濟格奏明降官大同總兵姜瓖叛。
一六四九 清順治六年 己丑
孫氏十八歲。李士楨遷河東運副。
正月元旦,皇帝避痘不朝。
永禁賣蓡人役擾害地方。又禁王公宗室等采蓡人丁逾額,官民私采。“賣蓡”者,滿洲貴家以人參往各地兜售也,為清初弊政之一。
許早年入關遼人入滿洲旗。
二月,多爾袞率兵征大同。
三月,多鐸出痘,多爾袞聞悉即日趨京。由英王阿濟格代。
姜瓖致書多爾袞,中云“且選出各官,肆行凌虐,民益難堪;頃者英王師至,催辦糧草,紳士軍民,苦不可當,動輒欲行殺戮。”
英王阿濟格兩福金出痘死,多爾袞命阿濟格先歸,阿濟格辭。
輔政德豫親王多鐸痘亡,年三十六。二福金請殉,許之。
以旗奴“今俱逃盡,滿洲官兵紛紛控奏”,減逃人及窩逃重罪,希其自歸。
四月,殿試天下貢士。策問滿漢未合、地荒民逃之大計。
五月,戶部奏軍旅頻興,歲入不敷所出,請準開捐監(jiān)、度僧、贖罪等納銀之例。
六月,阿濟格向多爾袞爭議:“鄭親王乃叔父之子,予乃太祖之子、皇上之叔,何不以予為叔王而以鄭親王為叔王?”多爾袞答之。
七月,山西巡撫祝世昌奏,平陽府“盜賊”蜂起,州邑相繼失陷。
命英親王阿濟格等統(tǒng)兵往征大同。(至九月大同平,班師)
九月,敕諭孔有德、耿仲明、尚可喜三王,謂前聞滿洲家人(旗奴)多被三人招誘收去,索解時或隱匿、或縱脫,著嚴查,并有責語。
十月,以孫塔、楊起祥為戶部侍郎,管理鹽法,駐揚州府。
十一月,靜南王耿仲明往征廣東,因招誘旗奴事被嚴譴;至江西吉安府自盡。
十二月,多爾袞元妃亡,令兩白旗牛錄章京以上官員及官員妻皆衣縞素,六旗官去纓。
按自多鐸卒,兩白旗實力遂皆集中多爾袞之手,而多爾袞亦失左右臂矣。
一六五〇 清順治七年 庚寅
曹振彥之山西平陽府吉州知州任,孫氏十九歲。
吳葵之《吉州全志》卷三《職官》葉四:“知州:(國朝順治)曹振彥,奉天遼東人,七年任。”
嘉慶《山西通志》卷八十二《職官》葉五十六:“吉州知州:曹振彥,奉天遼陽人,貢士。順治七年任。”
振彥為曹世選子,曹雪芹之高祖父。
是年正月元旦,“織造龍衣機上有異光,三日不止”,欽天監(jiān)占以為“皇上統(tǒng)一天下,政治文明之瑞云”。是為織造官與欽天監(jiān)共同制造讕言,迎合皇帝,宣揚迷信以愚民之事例。
以尚可喜、耿仲明率兵征粵時隱匿旗家逃人千馀名,至是刑部鞫實。議削王爵,各罰銀五千兩。得旨免削爵,各罰四千兩。
攝政王多爾袞逼死肅親王豪格,納其妻博爾濟錦氏。
按豪格,皇太極之長子,皇太極亡后,多爾袞不擁立豪格,而立一六齡之福臨,自以攝政握實權,故豪格極銜恨于多爾袞,暗爭甚烈。至是,多爾滾致之死,又納其妻,并以其次妃與英王阿濟格。
十一月,攝政王多爾袞以有疾不樂,率諸王、貝勒、貝子、公等及八旗固山額真、官、兵獵于邊外。
十二月,多爾袞卒于喀喇城,年三十九。
按多爾袞之死,實以連納妃侍,荒于酒色也。多爾袞既亡,清政局遂一大變。
是年正月,頒滿譯《三國演義》。
按俞正燮《癸巳存稿》卷九“演義小說”條云:“順治七年正月,頒行清字《三國演義》,此如明時文淵閣書有《黃氏女書》也。《黃氏女書》為念佛,《三國演義》為關圣,一時人心所向,不以書之真訛論。”
一六五一 清順治八年 辛卯
曹振彥在吉州任;重修錦屏山麓之城隍廟。孫氏二十歲。
李士楨摧兩淮運同。
《吉州全志》卷一《壇(土遺)詞祀》葉二十五:“城隍廟:錦屏山之麓;明洪武間知州許志昇建;宏治間知州王彝擴修,并增宿齋三楹,今廢。國朝順治間知州曹振彥重修。”按振彥去年到任,明年已擢遷,重修廟宇,事當在本年。
八月,皇帝大婚,二十一日以“覃恩”浩授振彥奉直大夫,妻袁氏宜人。
曹振彥及妻袁氏浩命一軸,今藏北京大學圖書館,文云:
奉天承運皇帝制曰:國家推恩而錫類,臣子懋德以圖功,懿典攸存,忱恂宜勖。爾山西平陽府吉州知州曹振彥:慎以持躬,敏以蒞事;俾司州牧,奉職無愆;官常彰廉謹之聲,吏治著循良之譽。欣逢慶典,宜沛新綸,茲以覃恩,特授爾階奉直大夫,錫之浩命,於戲!式弘車服之庸,用勵顯揚之志;尚欽榮命,益矢嘉獻。
初 任
今 職
制曰:靖共爾位,良臣既效其勤;黽勉同心,淑女宜從其貴。爾山西平陽府吉州知州曹振彥妻袁氏;克嫻內則,能貞順以宜家;載考國常,應褒嘉以錫寵,茲以覃恩,封爾為宜人。於戲!敬為德聚,實加儆戒以相成;柔合女箴,愈著匡襄以永費。
順治捌年捌月貳拾壹日。
是年正月,首即議英王阿濟格罪。
以多爾袞卒后阿濟格與其子勞親共策密謀,夾喪車左右,并掛佩刀,以俟順治帝迎喪,“舉動甚悖亂”,藍、紅四旗大臣發(fā)其事,派兵監(jiān)阿濟格至京,鞫實,議應幽禁,原屬十三牛錄悉歸皇帝,前所取叔王七牛錄撥與多尼,投充漢人出為民,其家役量給,馀者俱入官;勞親降為貝子,奪攝政王所給四牛錄。馀人預謀者,皆獲罪,如前鋒統(tǒng)領席特庫,斬、籍家;家奴二等待衛(wèi)穆哈達預其主一切亂謀,今復預謀奪政,斬、籍家。議上,從之。按自此多爾袞、多鐸、阿濟格三兄弟之勢力遂全部傾覆,正白旗亦自此歸于順治帝室掌握矣。
停織造差催。
諭戶部:各處織造,所以供朝廷服御、賞賚之用,勢不可廢,但江寧、蘇州、杭州三處織造已有專設官員管理,又差滿洲官并烏林人催督,不但往來糜費錢糧,抑且騷擾驛遞。著停止差催,止令專官管理,織成解京。
正月庚申,福臨始親政,年十四。頒大赦詔。
敘征大同將士功,升授有差。
二月,分封親郡王中,以羅可鐸為平郡王。
追論多爾袞罪狀,宣示中外,盡奪封典。
此事先由近侍蘇克薩哈等首告多爾袞私制皇帝服飾,指為潛圖不軌之證據(jù),于是鄭親王濟爾哈朗等合詞論其“罪狀”,疏上,下廷議,乃撤帝號廟享,家籍沒,母妻封典悉與追奪。又停其嗣子多爾博封爵。唯同母弟多鐸以血戰(zhàn)功大,僅降為郡王。參看俞正燮《癸巳存稿》卷九:“墨爾根王為睿親王,為攝政王,當時稱為臺星可汗九王,見毛奇齡《后鑒錄》。順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至八年二月二十日,尊稱成宗義皇帝,見各書記載。其后撤爵封。今世襲墨爾根王府,在東單牌樓石大人胡同,乾隆時所立也。其舊府,據(jù)《恩福堂筆記》在東安門內之南,明時南城,今瑪哈噶喇廟。案《日下舊聞考》,普度寺在里新庫北;‘謹案’稱睿親王府,康熙三十三年,建瑪哈噶喇廟,乾隆四十一年始名普度寺;本明南城舊宮。今寺左黑佛殿內藏鎧甲弓矢,睿親王舊物也。王以順治七年十二月初九日薨于喀喇城,十七日柩至京,入府治喪。吳偉業(yè)《讀史偶述》詩(其十二)云:‘松林路轉御河行,寂寂空垣宿鳥驚。七載金縢歸掌握,百僚車馬會南城。’其地址俱合。蓋撤封以其女及養(yǎng)子家產(chǎn)人口給信王以后詩,故日空垣也。”
封肅親王豪格子富壽為顯親王。
并增注豪格軍功于冊,謂“睿王心懷篡逆。爾無故被害,聯(lián)親政之后,不勝追痛。富壽爾系朕親兄之子,推恩封爾為和碩顯親王”云。
閏二月,封鄭親王那個濟爾哈朗子富爾墩為世子,濟渡為簡郡王,勒渡為敏郡王。
以原議阿濟格及其子勞親罪失輕,命移禁“別室”,先所給用物皆籍沒。勞親降為庶人,給與巽親王。英王庶出四子在勞親家者,給與端重親王。按“給與”者,令為奴也。
大學士剛林、祁充格、范文程皆以多爾袞黨獲罪。剛林、充格俱論斬、籍家。文程革職,本身折贖仍留原任。
諭兵部,“朕聞前者青州府故明玉田王之子聚眾發(fā)旗,恣行不軌,……因而故明諸王多被誅戮,朕甚憫焉。”著各督撫查明諸王情況,并將家口起送來京。
三月,阿濟格以圖謀越獄再被罪。
先是搜獲阿濟格藏刀四口,巽王、端重、敬謹三理事王未奏,僅將刀交御前包衣昂邦(即皇室包衣大)收之。至是有諭,會議謂阿濟格雖獲罪,猶有給役婦人三百名,今用婦人暗掘地道,與其子及心腹人約時越獄,如此大事,三王不奏,結黨狥庇,罰銀,停理事。阿濟格僅留婦女十口,其馀人口金銀用物俱追取,飯食自外傳入。其子傅勒赫、勞親降為庶人,分給承澤王、巽王。
諭部院,“各處所報鹽課,每報馀銀若干。細思鹽課正額,自應征解,課外馀銀,非多取諸商人,即系侵克百姓,大屬弊政。”禁課外勒索。
諭戶部,“滿洲出征,陣獲人口,各有至親骨肉,……向因禁止不許歸家探望,以致……往往私自逃歸。”許本主給限令歸,父母兄弟妻子有愿歸旗者,許完聚一處。
準八旗子弟考試文義,中式者照甲第除授。
七月,諭戶部,“數(shù)年以來,投充漢人,生事害民,民不能堪,甚至有為盜窩盜者,聯(lián)聞之不勝痛恨!”“自今以后,上自朕之包衣牛錄,下至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侯、伯諸臣等,若有投充之人仍前生事害民者,本主及該管牛錄,果系知情,問以連坐之罪。”
八月,兩諭戶部,睿王子多爾博濫收投充至八百名之多,且有借投充占人田地者,令查還各州縣;又以指稱“莊內”人數(shù)不足,濫收投充六百八十馀名,莊內“止可收貧乏無業(yè)者用以力農(nóng),乃所收盡皆帶有房地富厚之家”,悉令逐名開寫發(fā)還原籍,所占房地各歸原主為業(yè)。
十月。刑部奏,先有監(jiān)守阿濟格章京等四人赴告阿濟格因知將其二子給人為奴,婦女悉配夫,聲言將拆獄房、“積衣舉火”,午間果有“拆毀房瓦聲”,又“拋擲食桌,焚毀監(jiān)門”,“悖亂已極,應論死”。得旨,“不忍加誅,可令其自盡。”
按至是,多爾袞、多鐸、阿濟格皆告敗亡。其黨羽之誅鋤,不勝詳記。阿濟格之子孫自此成為奴隸,至乾隆年間雖稍復宗籍,亦始終為閑散之人,此則曹雪芹至友敦敏、敦誠之“宗室奴隸”家世背景也。
一六五二 清順治九年 壬辰
曹振彥自吉州任擢知大同府。孫氏二十一歲。
據(jù)《吉州全志》卷三葉四云:“曹振彥,……七年任,升陽和知府。”檢《大同府志》,卷之二十一《職官》,大同府知府下云:“曹振彥,遼東人,貢士,順治九年任。”按雍正七年《大同縣志·沿革》略云:“洪武三十一年筑陽和城;天順二年設陽和、高山二衛(wèi);順治三年,廢高山衛(wèi),并二為一,曰陽高衛(wèi);五年姜瓖叛,移府治于陽高城,陟衛(wèi)為府。八年總督佟養(yǎng)量,繡衣陳偉,合疏請復大同府治,陽高依舊為衛(wèi)。”《大同府志·沿革》亦云:“順治五年姜瓖變,移府治陽高衛(wèi),曰陽和府。”據(jù)此知陽和一府,實僅僅存在于順治五年至八年之間,曹振彥九年始來任大同府知府,自不得謂“升陽和知府”。
是年,禁“淫詞小說”。
是年三月,禁人販子。
諭刑部云:“商賈貿(mào)易,原為裕國便民而設,今有一等市棍,稱為人販子者,不守本分貿(mào)易,或誘拐無知,私禁上窖,從而外販,或將滿洲婦人子女,圈誘販賣,或掠賣民間子女。更有一種強悍棍徒,托賣身為名,將身價伙分者。似此惡習,若不嚴行禁止,為害非淺,自今以后,將人販子名色永遠禁止。……”按此一罪惡現(xiàn)象,實緣滿洲掠奴仆、收投充、治逃人之一系列相關事態(tài)而引起之極大社會混亂所致。市棍乘機拐販人口之風特為盛行,亦當時滿洲官戶之需求所刺激。《紅樓夢》開端即敘甄英蓮之被拐,人販子詐售,貴勢家爭奪斗毆等情節(jié),猶是清初以來此一惡風之反映。
追降多鐸爵。
鄭王等會議:信親王多尼之父豫王多鐸,罪狀雖未顯著,然與睿王系同胞兄弟,一體無異,原宜盡削王爵,但以行兵有功,應削和碩親王,降為多羅郡王。從之。
端重親王博洛卒,年四十,追封定親王。
按博洛為多鐸南下時之得力副手,蘇、常一帶,皆其所下,與多鐸同為征略東南之著名滿將,有墅西逸使之《過墟志》者,詳記是役中滿洲貴人昆山黃氏氏婦劉三秀之經(jīng)過,舊日盛傳此為多鐸事,考者謂應指博洛,蓋是也。
十二月,始立宗學。
其所議之制,每旗各設宗學,學行兼優(yōu)之滿、漢官各一員為之師,凡未封宗室之子年十歲以上者,皆入宗學,有放縱不循禮法者,學師具報宗人府,小則訓責,大則奏聞。得旨,每旗設滿官教習滿書,其漢書聽便。又議親王世子、郡王亦應選用滿、漢各一員講論經(jīng)史,貝勒以下俱應勤加講閱。
治京師大豪李應試、潘文學一案。
李別名黃膘李三,“豢養(yǎng)盜匪,交結官司,役使衙蠹,遠近盜賊,競輸重貲,南城鋪行,盡納常例,明作威福,暗操生殺;同黨潘文學身充馬販,專以健馬接濟盜賊。交通官吏,打點衙門,包攬不法,二人俱誅及子侄。”按《紅樓夢》第二十四回寫及醉金剛倪二及其友人馬販子王短腿,當即此種販子一類,此皆大可注意之人物,在曹雪芹原稿中當有后文,并起某種作用之角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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