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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官
濟南同知吳公[1],剛正不阿。時有陋規(guī),凡貪墨者虧空犯贓罪[2],上宮輒庇之,以贓分攤屬僚[3],無敢梗者。以命公,不受;強之不得,怒加叱罵。公亦惡聲還報之,曰:“某官雖微,亦受君命。可以參處[4],不可以罵詈也!要死便死,不能損朝廷之祿,代人上枉法贓耳[5]!”上官乃改顏溫慰之。人皆言斯世不可以行直道;人自無直道耳,何反咎斯世之不可行哉!會高苑有穆情懷者[6],狐附之,輒慷慨與人談論,音響在坐上,但不見其人。
適至郡[7],賓客談次[8],或詰之曰:“仙固無不知,請問郡中官共幾員?”
應聲答曰:“一員。”共笑之。復詰其故,曰:“通郡官僚雖七十有二,其實可稱為官者,吳同知一人而已。”
是時泰安知州張公[9],人以其木強[10],號之“橛子”。凡貴官大僚登岱者,夫馬兜輿之類[11],需索煩多,州民苦于供億[12].公一切罷之。或索羊豕,公曰:“我即一羊也,一豕也,請殺之以犒騶從[13].”大僚亦無奈之。公自遠宦[14],別妻子者十二年。初蒞泰安,夫人及公子自都中來省之,相見甚歡。逾六七日,夫人從容曰:“君塵甑猶昔,何老誖不念子孫耶[16]?”公怒,大罵,呼杖,逼夫人伏受[17].公子覆母號泣,求代。公橫施撻楚,乃已。夫人即偕公子命駕歸[18],矢曰[19]:“渠即死于是[20],吾亦不復來矣!”逾年,公卒。此不可謂非今之強項今也[21].然以久離之琴瑟,何至以一言而躁怒至此,豈人情哉!而威福能行床第[22],事更奇于鬼神矣。
據(jù)《聊齋志異》鑄雪齋抄本
“注釋”
[1]同知:官名,知府的副職。吳公:待考。
[2]虧空犯贓罪:虧空公款,犯貪污罪。贓,貪污所取得之財物。
[3]以贓分攤屬僚:把因貪污而虧空的公款,轉嫁府屬官員,分攤償還。
[4]參(cān餐)處:彈劾處分。
[5]上枉法贓,上,上交。依法,追查贓款,應由貪污音上交,而今無辜者代交,非法,故稱“枉法贓”。
[6]高苑:山東省舊縣名。公元一九四八年劃為高青縣。
[7]郡:府城,當時高苑屬濟南府。
[8]談次:談論間。
[9]泰安:州名,今山東省泰安市。雍正初年改泰安州為府。
[10]木強:質樸而倔強。
[11]兜輿:山轎。
[12]供億:供應。
[13]駱從:舊時達官貴人出行時,前后侍從的騎卒。
[14]遠宦:遠離家鄉(xiāng)在外地做官。
[15]塵甑(zèng贈)猶昔,意謂貧困如昔。甑:古代煮飯的瓦器。《后漢書·獨行傳》謂范冉窮居自若,閭里歌之曰:“甑中生塵范史云,釜中生魚范萊蕪。”按范冉,字史云,桓帝時曾官萊蕪長。
[16]老誖(bèi背)不念子孫:年老糊涂不為子孫著想。語本《漢書·疏廣傳》。誖薦,昏癡。
[17]伏受:趴下受杖。
[18]命駕歸:命人備車馬還鄉(xiāng)。
[19]矢:通“誓”。
[20]渠:他,指張公。
[21]強項令:性格倔強、不肯低頭的縣令。《后漢書·董宣傳》:東漢董宣為洛陽今,殺死了陽湖公主的惡奴,光武帝大怒,令小黃門挾持董宣,使叩頭謝主。宣兩手據(jù)地,終不肯俯首,光武帝稱之為“強項令”。
[22]床第(zǐ姊):床席,這里指同床共榻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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