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導航-中國近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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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清史稿·邦交志》*

 

  * 據(jù)團結(jié)出版社(民國珍本叢刊)2006年1月第1版補入。--CTJ121

  中國舊有之正史皆無"邦交志"一門,有之自《清史稿》始,此亦時代變遷使然也。有清以前,中國惟有藩屬之控制馭夷懷遠諸政,無所謂邦交。春秋戰(zhàn)國之合縱連橫,不過等于西洋封建時代諸侯之爭斗;雖遠交近攻,聘使立盟,有似近代之國際交涉;然時代之局勢與精神,實與19世紀中外之關(guān)系迥然不同。李氏鴻章在同治初年,常以《江寧》及《天津條約》為古今之大變局一語,激時人之圖自強,此可謂知時之言也。故清史尚無"邦交志",則清史無從理解,即今日中國之時局亦無從探研。主持《清史稿》諸公能不為成法所束,而創(chuàng)"邦交志"一門,足證諸公之能審時察勢,亦足證今日中國思想之進步也。

  《清史稿》"邦交志"雖為新創(chuàng),然《邦交志》之書法及其根本史學觀念則純?yōu)橐u舊。批評者倘以"《邦交志》非史也"一語加之,亦不為過當。近百年來中外關(guān)系之大變遷何在?其變遷之根本理由又何在?《邦交志》非特無所貢獻,且直不知此二問題為撰《邦交志》者之主要問題也。至于近百年來中外交涉之重要案件,如鴉片戰(zhàn)爭、英法聯(lián)軍、同治修約、馬加理案、伊犁案、中法戰(zhàn)爭、中日戰(zhàn)爭、瓜分與排外、東三省之國際問題等,皆《邦交志》所不理解者也。《邦交志》既不說明各案之所以成問題,又不指定各案結(jié)束之得失,其史學上之價值可想而知。

  或謂《邦交志》既循舊史體裁,不可以新史學之眼光評論之。所謂時代之背景及時代之變遷,皆舊史家所不注意者,不可專以責難《邦交志》也。雖然,舊史界對于史事真確之審定及事與事之輕重權(quán)衡,自有其嚴密之紀律在焉。《邦交志》述事之失實比比皆是,后當列舉。至于史事輕重之缺評斷,請就"英吉利"部論之。

  《邦交志》共為八卷,俄、英、法、美、德、日六國為一卷,瑞典、挪威、丹麥、荷蘭、日斯巴尼亞、比利時、意大利合為一卷,奧斯馬加、秘魯、巴西、葡萄牙、墨西哥、剛果又合為一卷。其中以英吉利部為最多,共二十八頁,頁二十六行,行三十字。《邦交志》對于中、英關(guān)系之輕重評斷,可從下表知其梗概:

  論中、英西藏交涉者,共一百四十行。

  論鴉片戰(zhàn)爭者,百零五行。

  論馬加理案及煙臺條約者,五十二行。

  論中央緬甸交涉者,前后共四十六行。

  論鴉片稅則者,四十四行。

  論道光十六年以前中英關(guān)系者,四十行。

  論咸豐七年至十年之戰(zhàn)爭者(內(nèi)包括廣州之役、大沽之役、《天津條約》、通州之役、外兵入京、圓明園之被焚及《北京條約》)共三十六行。

  論馬凱條約者,三十二行。

  論滬寧鐵路者,二十三行。

  論同治時代中、英交涉者,十二行。

  論庚子拳匪者,九行。

  論德宗大婚英贈自鳴鐘者,三行。

  論九龍租地之擴充者,半行。

  《天津條約》、《北京條約》、兩廣總督葉名琛之被捕、文宗之退避熱河、英人之焚圓明園諸事,共占篇幅僅西藏交涉之四分之一。英人之贈自鳴鐘顯非軍國大事,鐘上所刻之祝辭("日月同明。報十二時。吉祥如意。天地合德。慶億萬年。富貴壽康。"見《邦交志》二第十七頁)非字字載諸史乘不可;而于九龍之展界,則以半行了之;輕重顛倒,史家之判斷何在?《邦交志》于記事既無輕重之權(quán)衡,于史事真確之審定想必慎之又慎;然細加考察,則又知其不然。茲特列舉數(shù)端,以供讀者參考:

  甲、俄羅斯部:

  (1)俄羅斯地跨亞細亞、歐羅巴兩洲北境(第一頁第二行)。

  按歐洲北境不屬俄者,尚有瑞典、娜威、不列顛諸國。如其說俄有歐之北境,不若說俄有歐之東半,蓋東半僅博耳干半島不屬俄也。

  (2)十二年及十七年俄察罕汗兩附貿(mào)易人至京奏書(第一頁第七八行)。

  會荷蘭貢使至(第一頁第十行)。

  三十三年遣使入貢(第一頁第二十行)。

  按道光以前,西洋各國派使來華以通和好者凡十數(shù)次。每次均攜有本國元首致中國皇帝或宰相文書及禮物,朝臣或不知此中實情,或知之而故意粉飾以欺上,概稱外邦之公使為貢使,公文為奏折,禮物為貢物;甚至翻譯官曲解捏造,改平等之文書為奏稟,史家似不應不加以修正。《邦交志》之謬誤類此者,不勝枚舉,下不復贅。

  (3)俄國界近大西洋者崇天主教(第二頁第一行)。

  按俄國無近大西洋之邊界。

  (4)后遂有四國聯(lián)盟合從稱兵之事(第二頁第二十二行)。

  按咸豐八年、九年、十年,有英、法二國聯(lián)盟稱兵之事,無四國聯(lián)盟稱兵之事。英、法屢求美國加入盟約,美允合作交涉,不允聯(lián)盟稱兵。俄國事先向英、法聲明,中國既未違犯《中俄條約》,俄無宣戰(zhàn)之理,且向中國自稱為中國惟一之友。

  (5)俄帝遂遣海軍中將尼伯爾斯克為貝加爾號艦長,使視察勘察加鄂霍次克海兼黑龍江探險之任,與木喇福岳福偕乘船入黑龍江(第三頁第二至第三行)。

  按尼伯爾斯克(Nevelsky)與木喇福岳福(Muraviev)并非同時同路入黑龍江。尼氏之任專任探險,由勘察加南駛,路過庫頁島,發(fā)現(xiàn)庫頁實系一島非半島,后由黑龍江口溯流而上,事在道光二十九年,即公元1849年。木氏率艦隊由石勒克河(Shelka)入黑龍江順流而下,事在咸豐四年,即公元1854年。路對東西,時距五年,何能"偕乘船入黑龍江"乎?

  (6)十年秋,中國與英、法再開戰(zhàn),聯(lián)軍陷北京,帝狩熱河,命恭親王議和。伊格那提業(yè)福出任調(diào)停,恭親王乃與英、法訂《北京和約》。伊格那提業(yè)福要中國政府將兩國共管之烏蘇里河以東至海之地讓與俄以為報。十月與定《北京續(xù)約》(第三頁第二十一至二十四行)。

  按是役伊格那提業(yè)福之外交,非"出任調(diào)停""讓與俄以為報"二語足以傳其實。伊氏告英、法公使曰:"中廷態(tài)度頑固,惟武力能屈服之。吾與中國之執(zhí)政者頗相識,愿竭力勸其就范。"同時又告恭親王曰:"英懷叵測,吾愿調(diào)度以減其鋒。"迄中、英《北京條約》既定,英兵有不即撤之勢。伊氏又言于恭親王曰:"英之野心于此可,見吾往說之,或可挽回。"后數(shù)日,英兵果退,而伊氏居其功。實則額爾金爵士(Lord Elgin)全無違約不退兵之意,其不即撤者,一時交通之困難也。伊氏有何功可言,反挾此要索,而恭親王不察,遂割吉林省之海岸以報之。此事久已成中外之笑柄,豈撰《邦交志》者至今未省耶?何不揭伊氏之奸詐以告國人。(參見Cordier,L'Expedition de Chirede l860,Paris,1906,PP.121,187,209,241。Michie,The Englishman in China,2vols。London,1900 Vol,1,pp,157-359)

  (7)崇厚將赴黑海畫押回國,而恭親王奕䜣等以崇厚所定條款損失甚大,請飭下李鴻章、左宗棠、沈葆楨、金順、錫齡等,將各條分別酌核密陳。于是李鴻章及一時言事之臣交章彈劾,而洗馬張之洞抗爭尤力(第九頁第三至五行)。

  按當時言事之臣誠如《邦交志》所云"交章彈劾",張之洞至欲治崇厚以極刑,然李鴻章之議論則反是。其復議《伊犁條約》奏折雖明陳通商與分界之弊,然謂通商一項可在用人行政上補救,分界一項則勢難爭,即爭得伊犁西南境,亦且難守。李之主旨在承認崇厚之條約也。其致總署及朋僚書更明言崇厚交涉之失敗在勢不在人。李氏對伊犁之態(tài)度始終一貫,當同治末年、光緒元年政府議海防塞防孰緩孰急之際,李氏即主暫棄新疆以重海防。新疆尚可棄,何況伊犁之一隅?無怪以后于崇厚之約,李氏與言事之臣大相徑庭也。(參看《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二十四頁十八至十九,又卷三十五頁十五至十九;"朋僚函稿"卷十五頁十,又卷十六頁五、頁七、頁十二、頁十七,又卷十七頁十八;"譯署函稿"卷十頁十七。當時言論不止分主和與主戰(zhàn)兩派,可參看《劉忠誠公文牘》八頁二十八至二十九。)

  (8)(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俄以德占膠州灣為口實,命西伯利亞艦隊入旅順口,要求租借旅順、大連二港,且求筑造自哈爾濱至旅順之鐵路權(quán)(中略)。俄皇謂許景澄曰:"俄船借泊,一為膠事,二為度冬,三為助華防護他國占據(jù)。"(光緒二十四年中略)限三月初六日訂約。(中略)既而俄提督率兵登岸,張接管旅大示,限中國官吏交金州城。中國再與交涉,俄始允兵屯城外。遂定約,將旅順口及大連灣暨附近水面租與俄(第十七頁第一至十一行)。

  按中國之租旅大與俄,大半固由于俄人兵力之壓迫,即《邦交志》所謂艦隊入旅順口率兵登岸,兵屯城外諸行動是也。然不盡然。近蘇俄政府所發(fā)表帝俄時代外交公文中有二電稿,頗能補吾人知識之不足。是年俄人在北京主持交涉者系署理公使巴布羅福(Pavloff)及戶部大臣威特(Witte)之代表博可笛洛夫(Pokotiloff),二月十六日(西歷三月九號)博氏致威特電云:"今日吾偕署使與李鴻章、張蔭桓密談,吾告以倘旅大之事能于限期之內(nèi)俄國未施極端手段之前簽訂條約,愿各酬銀五十萬兩。彼二人均訴其地位之艱難,云近日中國官吏大為旅大事所激動,中國皇帝接收無數(shù)奏折,力主勿許俄之要求,中國駐英公使電告總理衙門:英廷反對俄之條款。"二月二十三日(西歷三月十六號)博氏又密電威特云:"吾今日面交銀五十萬兩與李鴻章,李甚歡悅,并囑吾代為致謝閣下。吾同時發(fā)電與洛第斯坦恩(Rothstein銀行家),吾尚無機會交銀與張蔭桓,張氏之行動甚謹慎。"或者李氏之意以旅大之租借勢不能免,五十萬之巨款何妨收之。然李氏既與俄國訂同盟密約(此事《邦交志》不提,然其為事實則無可疑,中國政府已在華府發(fā)表其條款),而俄國又以助華防護為口實,則俄國礙難先以武力施之于其所防護者,俄人之以定約在限期未滿之先為納賄之條件者,其故即在渡過此外交之難關(guān)。旅大之喪失史,固不如《邦交志》所傳之簡單也。

  博氏二密電見于Steiger:China and the Occident,1927.P71。

  (9)前清末年東三省之外交(第二十至二十一頁)。

  按東三省之外交,尚有一重大變遷為《邦交志》所未提及者,日、俄戰(zhàn)爭以后,美國資本家極望投資于東三省鐵路。初議由美收買南滿鐵路,事將成,而日政府忽翻案。后美國又擬借款與中國,以筑錦璦鐵路。日、俄見美國資本家之野心,乃立一九○八年之協(xié)約,劃內(nèi)蒙古之東部及南滿為日本勢力范圍,馀為俄國之勢力范圍,互相協(xié)助,以防第三者之侵入。此條約即日本以后二十一條之雛形也。《邦交志》于日、俄、美三部均不提及此事,何疏略一至于此?

  乙、英吉利部

  (1)而貢使羅爾美都……(第二頁第二行)。

  英王乃遣領(lǐng)事律勞卑來粵(同頁第十四行)。

  按嘉慶二十一年,英國派遣來華之公使原名Lord Amhersto,中文譯為"羅爾美都"。蓋以"羅"譯Lord,而以"爾美都"譯Amherto也。道光十四年,英國派遣來粵之領(lǐng)事,原名Lord Napier中文譯為"律勞卑"。蓋以"律"譯Lord,而以"勞卑"譯Napier也。譯法載于前清檔案,固非《邦交志》所獨創(chuàng),若不加以解釋,學者實無法領(lǐng)會也。

  (2)及事亟,斷水路餉道,義律乃使各商繳所存煙土凡二萬二百八十三箱。則徐命悉焚之,而每箱償以茶葉五斤。復令各商具"永不售賣煙土"結(jié)。于是煙商失利,遂皆觖望。義律恥見挫辱,乃鼓動國人,冀國王出干預。(中略)義律遂以為鴉片興衰實關(guān)民生國計(第二頁第二至七行)。

  按鴉片戰(zhàn)爭為中外關(guān)系史上最要之一章,《邦交志》論戰(zhàn)爭發(fā)生之原因僅此數(shù)行,細審之,不外"義律恥見挫辱"及"義律遂以為鴉片興衰實關(guān)民生國計"二語。實則鴉片戰(zhàn)爭之遠因近因十分復雜。英人至今不認為鴉片戰(zhàn)爭也,英人雖不免偏持己見,然非全無理由。試讀義律致林則徐之《抗議書》,及巴馬斯登(Palmerston)《致中國宰相書》,即知其理由何在。英人承認禁煙乃中國之內(nèi)政問題,然謂禁煙須有其法。中國不能因禁煙而封鎖一切外商于洋行,撤其仆役,絕其糧食,即領(lǐng)事亦不稍示優(yōu)待。且中國之煙禁忽嚴忽弛。在嚴禁之時,中國官吏又與中外商人朋比為奸,視國法如同虛設(shè)。林則徐一至廣東,即用超然強硬之手段,使欲悔改者亦無從悔改。文明國之政治措置宜如是乎?英國更進而辯曰:戰(zhàn)禍實起于中國之攘外政策,中國始終閉關(guān)自守,不與外人互約通使,致兩國間情息不通,交涉莫由。且中國限外商于廣州一埠貿(mào)易,而關(guān)稅無定章。于廣州又有公行之設(shè),使外商必須與行商交易,無所謂貿(mào)易自由。是以中國對外政策非根本改革不可,故英人決然稱兵而不顧焉。平心論之:煙禁之防害英國之國計民生及義律之恥見挫辱,與夫林氏煙禁之嚴厲,皆鴉片戰(zhàn)爭之近因。英國之開辟商場政策,及中國之閉關(guān)自大政策,皆其遠因也。閉關(guān)之政策雖在中外歷史上有先例可援,然至十九世紀之中葉仍株守之,何不審勢之甚耶?

  冬十月,天培擊敗英人(第三頁第十五行)。

  按道光十九年十月十六日,林則徐曾奏報提督關(guān)天培在穿鼻尖沙咀屢次轟夷船。但英國將校之報告及士兵之記載,均謂英勝華敗。

  (4)夏五月,林則徐復遣兵逐英于磨刀洋。時義律先回國請益兵(第三頁第二十至二十一行)。

  按義律(Captain Elliot)充駐粵英領(lǐng),起自道光十六年冬,直至二十一年秋,先后共五年,五年內(nèi)并無回國之行。請兵者,以書牘請也。后偕英國艦隊來華之交涉員雖與義律同名,實其從兄,非一人也。吾國檔案名此交涉員為懿律以別之。

  (5)英人見粵防嚴,謀擾閩(第三頁第二十二行)。

  按道光二十年夏以前,林則徐屢與英艦戰(zhàn),雖未大勝,亦未大敗。是夏,英派新艦隊來華,不直攻廣州,僅封鎖之,遂北犯廈門、定海,似則徐必有一制英人者。迨則徐罷職,琦善主政,盡撤海防,于是英人得逞其志,而大勢去矣。此中國八十年來論鴉片戰(zhàn)爭者之公論,亦《邦交志》之所雷同者也。林文忠公在中國近代史上固有其地位,然其所以為偉人者不在此。道光二十年夏以前,英國大兵未至,在中國洋面者僅二三軍艦。所謂九龍及穿鼻之役,英人不認為戰(zhàn)爭,只認為報復(Reprisal),勝之不武,況并未大勝乎?英艦隊抵華后,又不攻廣州者,英廷之訓令也。英政府之意,以為未宣戰(zhàn)以前,倘派艦隊至華北耀武揚威,據(jù)地為質(zhì),或者中國即將屈服,而交涉可在天津進行。且廣州遠離京都,中國雖敗,朝廷必以為邊陲小失利,無關(guān)大局。必也侵中國之腹地,而后中國得就英之范圍。故英人始終以攻入長江為其作戰(zhàn)根本策略,彼固不料林氏竟因此而得盛名也。(英廷致駐華代表之訓令見Morse: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Shanghai,1910.VOL.Ⅰ.Appendix B.)

  (6)八月,義律來天津要撫。時大學士琦善任直隸總督,義律以其國巴里滿衙門照會中國宰相書,遣人詣大沽口上之(第三頁第二十六行)。

  按所謂巴里滿衙門當即英國之國會。義律所遞之照會,乃英國外交部大臣巴馬斯登爵士(Lord Palmerston)致中國宰相之書,與巴里滿毫無關(guān)系。義律之旨在交涉,在送哀的美敦書,非要撫也。

  (7)陷鎮(zhèn)江,殺副都統(tǒng)海齡。

  按《東華續(xù)錄》記鎮(zhèn)江事云:"京口陷時,副都統(tǒng)海齡并其妻及次孫殉節(jié)。"《清史稿》"列傳"一百五十九卷亦云:"海齡及全家殉焉。"英人之記載更詳,云:"海齡系自焚,搜其尸僅得數(shù)骨。英軍有嘆者曰:'若海齡之節(jié)操多見于疆場,中國何至戰(zhàn)敗。'"是則海齡確系自盡,非為英人所殺明矣。(參看Lieutenant John Ouchterlony,The Chinese War,London,1844,p.282.)

  (8)初,英粵東互市章程,各國皆就彼掛號始輸稅。法人、美人皆言"我非英屬",不肯從,遂許法、美二國互市,皆如英例(第六頁第十七行)。

  按鴉片戰(zhàn)爭之前,法商、美商并無就英人掛號始輸稅之事。戰(zhàn)后中、英立通商條約,法、美于是要求利益均沾及最惠待遇。耆英、伊里布諸人以為不許法、美之請,其商人必附英商而合從以謀我,許之則惠自我取,法、美反可成為我用,故與定商約如英例。(參看外交部出版之《道光條約》卷四頁二至四,又卷五頁二至三)。

  (9)(咸豐)六年秋九月,英人巴夏里致書葉名琛,請循江寧舊約入城,不許。英人攻粵城,不克逞,復請釋甲入見,亦不許。冬十月,犯虎門橫檔各炮臺,又為廣州義勇所卻,乃馳告其國(第七頁第五至八行)。

  按咸豐六年六月初九,兩廣總督葉名琛派兵上亞魯號船捕海盜。亞魯船屬華人,是時泊廣州,且所捕者亦系華人,故名琛未先照會英人,徑派兵上船捕獲。英領(lǐng)事巴夏里則謂亞魯船系在香港注冊,懸英國旗,非得英領(lǐng)事之事先許可,華兵不得上船捕人。巴夏里要求名琛即送還被捕者至領(lǐng)事館審查,且須正式道歉,限期答復,名琛不允。英人遂于九年二十四日炮轟廣州,此咸豐末年英、法聯(lián)軍導火線之一也。是年正月,法國教士閃蒲德林(Pere Augnste Chapde Laine)在廣西西林遇害。法人稱系西林官吏主謀,屬與名琛交涉,不得要領(lǐng),遂決與英聯(lián)軍,此戰(zhàn)事導火線之二也。此二者即咸豐末年戰(zhàn)爭之近因。其遠因則以加增通商口岸及傳教機會為最要,許外人入廣州城次之。《邦交志》僅述其次要者,于其他則一字不提,未免失實過甚。

  (10)英有里國太者,嘉應州人也。世仰食外洋,隨英公使額爾金為行營參贊(第七頁第十五行)。

  按咸豐末年、同治初年之際,中國外交公文上常見里國太或里國泰之名。此人原任職上海英領(lǐng)事館,善華語。咸豐四年,上海道與外國領(lǐng)事訂《海關(guān)行政協(xié)定》,許外人充稅務司。英領(lǐng)初薦威妥瑪,威任一年即辭,繼之者即里國太。八年,里以中國稅務司資格兼任額爾金之翻譯,《天津條約》大半出自其手。桂良、花沙納及耆英恨之入骨。后升總稅務司,因代中國創(chuàng)海軍與總理衙門意見不合,遂革職。里國泰原名Horatio Nelson-Lay,《邦交志》謂其為嘉應州人,世仰食外洋,不知有何根據(jù)。(參看Morse,Op.Cit,Vol.Ⅱ.Chap.Ⅱ)

  (11)時英人以條約許增設(shè)長江海口及商埠,欲先察看沿江形勢。定約后,即遣水師、領(lǐng)事以輪船入江,溯流至漢口(第七頁第十九至二十行)。

  按此次察看沿江形勢者,即全權(quán)公使額爾金,非領(lǐng)事也。

  (12)巴夏里入城議約(中略),宴于東岳廟。巴夏里起曰:"今日之約須面見大皇帝,以昭誠信。"又曰:"遠方慕義,欲觀光上國久矣。請以軍容入。"王憤其語不遜,密商僧格林沁,擒送京師,兵端復作(第八頁第五至八行)。

  按咸豐十年七月,桂良、花沙納以全權(quán)大臣名義,赴天津與英、法公使定條約八款。約甫定,英,法忽探知中國交涉實無全權(quán),憤受欺,遂停止交涉,調(diào)兵由楊村河西塢迫通州。于是朝廷改派怡親王載垣、軍機大臣兵部尚書穆蔭出與議和。載垣于七月二十七日致書與英、法公使,告以中國完全承認天津八條,望即退兵,英、法答以兵須前進,議和須在通州,屢經(jīng)交涉,乃定議外兵進至張家灣南五條為止。八月四號,英、法各派翻譯官及侍從至通州,與載垣、穆蔭面議進京換約覲見、呈國書諸事。英翻譯官巴夏里堅持公使入京,須攜衛(wèi)隊千人,且云"中國前已允諾,不可失信"。后巴夏里又力助法翻譯官與載垣辯論,且措詞失禮。載垣于是陽許之,而陰謀害之。次晨,英、法譯者歸營,報告途遇僧格林沁之馬隊,英人被捕者二十六,法人十三,經(jīng)二十日之監(jiān)禁虐待,英人得生歸者半,法人僅五名,后英人之焚圓明園者,即以報復也。撰《邦交志》者,何必隱諱其詞若此。(參看Cordier,Op.Cit,Chap.X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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