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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屬貨幣的萎縮 2.東漢的布帛使用

 

  布帛本身有使用價值,西漢賞賜布帛,多是為了直接使用。紙幣出現(xiàn)以前,凡可以作交換媒介使用的物品,本身都是有使用價值的。這種情況,越在早期貨幣初起時代越是顯著。

  戰(zhàn)亂時期,谷帛的使用價值最高,有吃有穿是最重要的事。在人類歷史上,谷帛曾被用作貨幣,原因在此。

  王莽末年到東漢初,谷帛就一時被用作貨幣。《后漢書·光武紀(jì)下》,建武十六年:“初,王莽亂后,貨幣雜用布帛金粟。是歲,始行五銖錢。”所謂“始行”,不是開始使用,而是恢復(fù)使用。自王莽末到建武十六年,是谷帛和錢都用作貨幣的。

  建武十六年雖然恢復(fù)五銖錢,但東漢一朝帛的使用和作用仍是大大提高了。五銖錢恢復(fù)了,它是主要貨幣,但布帛始終沒有被排除掉。如果說,西漢的賞賜大量的是使用金和錢,東漢卻是代之以錢和帛了。還很難說,東漢是錢帛雜用,但布帛的廣泛使用,確實(shí)亦漸漸向作貨幣的路上走了。

  西漢皇帝賞賜多用金和錢,已見前表。西漢的黃金似乎很多。梁孝王及死,藏府余黃金尚四十余萬斤。王莽末年,省中黃金萬斤者為一匱,尚有六十匱。皇帝賞賜黃金,常是千斤,或多于千斤。呂后死,遺詔賜諸侯王各千金。文帝即位,諸大臣有迎立之功的,太尉周勃賜金五千斤,丞相陳平、將軍竇嬰各金二千斤,朱虛侯章、襄平侯通、典客揭各賜金千斤。宣帝對霍光賞賜前后黃金七千斤,錢六千萬。昭帝賜廣陵王胥黃金前后五千斤。劉邦使陳平行反問計,給黃金四萬斤。此外,賜黃金一百斤以上的有很多(見前表)。

  進(jìn)入東漢,黃金陡然減少。皇帝對諸侯王臣僚的賞賜,一般是錢布雜用,黃金少見。

  《后漢書·光武十王·東平王蒼傳》:“永平五年,乃許還國。……加賜錢五千萬,布十萬匹。(七年)皇太后崩。既葬,蒼乃歸國,特賜宮人奴婢五百人,布二十五萬匹。……十五年春,行幸東平,賜蒼錢千五百萬,布四萬匹。……建初元年,地震,……特賜王錢五百萬。……建初六年冬,蒼上疏求朝,……特賜裝錢千五百萬,其余諸王各千萬。……有司復(fù)奏遣蒼,……復(fù)賜錢布以億萬計。明年正月薨。……賜錢前后一億,布九萬匹。”

  這是賜給貴族的,也是最高的。

  《后漢書·章八王·濟(jì)北惠王壽傳》:“自永初已后,戎狄叛亂,國用不足,始封王薨,減賻錢為千萬,布萬匹;嗣王薨,五百萬,布五千匹。時唯壽最尊親,特賜錢三千萬,布三萬匹。”

  這是常規(guī),但比東漢前期已降低。

  《后漢書·韋彪傳》:“永元元年卒,詔尚書,……其賜錢二十萬,布百匹,谷三千斛。”

  《后漢書·劉殷傳》:“建武十九年,……乃賜般綬,錢百萬,繒二百匹。……卒于家,……賜……錢五十萬,布千匹。”

  這是對大官僚的。

  《后漢書·明帝紀(jì)》:“賜天下男子爵人三級;郎、從官(視事)二十歲已上帛百匹,十歲已上二十匹,十歲已下十匹;官府吏五匹;書佐、小史三匹。”

  《后漢書·章帝紀(jì)》元和二年詔曰:“其賜天下吏爵,人三級;高年、鰥、寡、孤、獨(dú)帛,人一匹。……賜公卿以下錢帛各有差;及洛陽人當(dāng)酺者布,戶一匹,城外三戶共一匹。賜博土員弟子見在太學(xué)者布,人三匹。”

  《后漢書·和帝紀(jì)》永元三年,“賜京師民酺布,兩戶共一匹。”

  又,永元十二年三月,“賜博士員弟子在太學(xué)者布,人三匹。”

  這是賜給小吏、老年人和知識階層的。

  從以上事例來看,對高級貴族的賞賜一般錢在千萬,布在萬匹以上。對官員的賞賜,一般錢在數(shù)十萬到百萬左右,布在百匹上下。對小官吏民,布在數(shù)十匹、數(shù)匹左右。賜錢的也有,如對災(zāi)荒之后,為了掩埋尸骨,七歲以上給錢二千(參看《后漢書·順帝紀(jì)》)、五千(參看《安帝紀(jì)》)。

  整部《后漢書》中,使用黃金作賞賜的似只有以下諸例:

  《后漢書·和帝紀(jì)》永元三年正月甲子,“皇帝加元服,賜諸侯王、公、將軍、特進(jìn)、中二千石、列侯、宗室子孫在京師奉朝請者黃金,將、大夫、郎吏、從官帛。”

  《后漢書·安帝紀(jì)》永初三年正月,“皇帝加元服。大赦天下。賜王、主、貴人、公卿以下金帛各有差。”

  《后漢書·桓帝紀(jì)》建和二年正月甲子,“皇帝加元服。庚午,大赦天下。賜河間、勃海二王黃金各百斤,彭城諸國王各五十斤,公主、大將軍、三公、特進(jìn)、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將、大夫、郎吏、從官、四姓及梁鄧小侯、諸夫人以下帛,各有差。”

  《后漢書·獻(xiàn)帝紀(jì)》建安九年十二月,“賜王公以下金帛各有差。自是三年一賜,以為常制。”

  又,建安十年九月,“賜百官尤貧者金帛各有差。”

  《后漢書·皇后·明德馬皇后紀(jì)》:“諸貴人當(dāng)徙居南宮,……各賜……白越三千端,雜帛二千匹,黃金十斤。”

  《后漢書·皇后·和熹鄧皇后紀(jì)》:“太后賜周、馮貴人策曰:……其賜貴人……黃金三十斤,雜帛三千匹,白越四千端。”

  《后漢書·皇后·桓帝梁皇后紀(jì)》:“于是悉依孝惠皇帝納后故事,聘黃金二萬斤。”

  《后漢書·光烈陰皇后紀(jì)》附《賈貴人傳》:“建武末選入太子宮,中元二年生肅宗,而顯宗以為貴人。帝既為太后所養(yǎng),專以馬氏為外家。……及太后崩,乃策書加貴人……御府雜帛二萬匹,大司農(nóng)黃金千斤,錢二千萬。”

  從這些例子來看,東漢黃金只用于皇帝加元服、聘皇后、賜給貴人。比起西漢來,黃金使用的量和次數(shù)都太小太少了。只有桓帝梁皇后的聘禮黃金二萬斤,是特殊出格高的。看附表“東漢皇帝賞賜金錢帛表”。

  西漢贖罪用錢,東漢改用縑。《漢書·惠帝紀(jì)》:“(元年)民有罪,得買爵三十級以免死罪。”注引應(yīng)劭說:“一級直錢二千,凡為六萬。若今贖罪入三十匹縑矣。”應(yīng)劭,東漢末年人,是東漢末年贖死罪用縑三十匹。

  贖罪用縑多少,東漢初年有規(guī)定。明帝即位后下詔:“天下亡命殊死以下,聽得贖論。死罪入縑二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作三匹。其未發(fā)覺,詔書到先自告者,半入贖。”(《后漢書·明帝紀(jì)》)。

  贖罪用縑多少,以后有變動。永平十五年二月詔:“亡命自殊死以下贖,死罪縑四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五匹,犯罪未發(fā)覺,詔書到日自告者,半入贖。”(同上)。

  這次變動在死罪,贖縑由原來的二十匹提高為四十匹。但似乎提的高了。永平十八年詔書又變?yōu)槿ァTt曰:“其令天下亡命自殊死已下贖,死罪縑三十匹,右趾至髡鉗城旦舂十匹,完城旦至司寇五匹。吏人犯罪未發(fā)覺,詔書到自告者,半入贖。”

  這次變動之后,可能一直到東漢末年未再變動。如應(yīng)劭所說,贖死罪是三十匹縑。從建寧元年(公元168)到中平四年(公元187),十九年間,靈帝曾七次“令天下系囚罪未決,入縑贖”,雖然有時也說“各有差”,但贖縑似未有變動。

  無論變動多少次,始終是用縑嫌贖罪,沒有改用過錢。

  這是很重要的。贖罪用縑,雖然不能說明布帛已有貨幣的作用,但至少說明在法律上布帛在贖罪上已可以代替金錢,也就多少使布帛具有了一些貨幣作用。

  建武十六年,只是恢復(fù)五銖錢,并沒有廢除或禁止使用谷帛。而且以谷帛為幣,是經(jīng)濟(jì)本身的需要,也不是行政命令所能限制或禁止的。因此,不排除東漢時期某些時間某些地區(qū)于使用錢幣外仍繼續(xù)使用谷帛作交換媒介。有些材料也使我們這樣想。

  《后漢書·朱暉傳》:“是時谷貴,縣官經(jīng)用不足,朝廷憂之。尚書張林上言:谷所以貴,由錢賤故也。可盡封錢,一取布帛為租,以通天下之用。……于是詔諸尚書通議。暉奏據(jù)林言不可施行,事遂寢。后陳事者復(fù)重述林前議,以為于國誠便。帝(章帝)然之,有詔施行。輝復(fù)獨(dú)奏曰:……布帛為租,則吏多奸盜,誠非明主所當(dāng)宜行。……帝意解,寢其事。”尚書張林之議,似欲以布帛代金錢。

  《后漢書·東夷·高句驪傳》:“安帝詔曰:自今以后,不與縣官戰(zhàn)斗而自以親附送生口者,皆與贖直,縑人四十匹,小口半之。”東漢贖罪用布帛,前已言之。今此以縑贖生口而直言為贖直,縑的貨幣性又比較鮮明了一步。

  《后漢書·黨錮傳·夏馥傳》:“乃自翦須變形入林慮山中,隱匿姓名為治家傭,親突煙炭,形貌毀瘁。積二三年,人無知者。后馥弟靜,乘車馬載縑帛,追之于涅陽市中,遇馥不識,聞其聲乃覺。……靜追隨至客舍共宿。夜中密呼靜曰:吾以守道疾惡,故為權(quán)宦所陷。且念營茍全,以庇性命。弟奈何載物相求,是以禍見追也。”按常理,夏靜應(yīng)攜帶金錢來追尋他兄長,但他卻帶的是縑帛,使人想縑帛大約可作貨幣用。(參看李劍農(nóng)教授《先秦兩漢經(jīng)濟(jì)史稿》,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57年版第193頁)。

  從皇帝賞賜布帛的記述里,也可以看到布帛有貨幣作用的一點(diǎn)消息。

  《后漢書·和帝紀(jì)》:永元三年,“賜京師民酺布,兩戶共一匹。”

  《后漢書·章帝紀(jì)》:章和元年秋,“令是月養(yǎng)衰老,授幾杖行,糜粥飲食,其賜高年二人共布、帛各一匹,以為醴酪。”

  《后漢書·章帝紀(jì)》元和二年詔曰:“賜天下吏爵,人三級;高年、鰥、寡、孤、獨(dú)帛,人一匹。……及洛陽人當(dāng)酺者布,戶一匹,城外三戶共一匹。”

  布帛是不能吃的。賜布帛“以為醴酪”,稱作“酺布”或“酺者布”,可能是把布帛賣掉再購買醴酪等食物。考慮到王莽末東漢初和魏晉南北朝時期,布帛都曾代替銅錢長期作為貨幣,可以認(rèn)為或至少可以懷疑酺布是可以直接購買食品的,是作貨幣用的。果如此,光武帝雖然在建武十六年恢復(fù)了五銖錢的使用,但布帛仍未能從貨幣職能中排除。東漢可能是以錢為主的、錢布雜用時期。

  附表:東漢皇帝賞賜金、錢、帛表

  年代公元黃金、錢、布帛使用情況材料來源

  和帝永元二年90現(xiàn)公卿以下至佐史錢布各有差。《和帝紀(jì)》

  三年91皇帝加元服、賜諸侯王、公、將軍、中二千石、列侯、宗室子孫在京師奉朝請者黃金、將、大夫、郎、吏從官帛,賜民爵及栗布,各有差。(同上)

  郡國中都官系囚死罪贖縑至司寇及亡命者,各有差。(同上)

  賜京師民酺布,兩戶共一匹。(同上)

  賜行所過二千石長吏以下及三老官屬錢帛各有差。鰥寡孤獨(dú)篤癃貧不能自存者栗,人三斛。(同上)

  和帝永元四年92賜公卿以下至佐史錢谷各有差。(同上)

  八年96賜鰥寡孤獨(dú)篤癃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同上)

  十二年100賜鰥寡孤獨(dú)篤癃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賜博士員弟子在太學(xué)者布人三匹(同上)

  賜被水災(zāi)尤貧者谷人三斛。(同上)

  十五年103賜所過二千萬長吏以下三老官屬及民百年者,錢布各有差。(同上)

  賜從臣及留者公卿以下錢布各有差。(同上)

  十六年104賜百官從臣布各有差。(同上)

  安帝永初三年109正月,皇帝加元服,大赦天下,賜王、主貴人、公卿以下金帛各有差。《安帝紀(jì)》

  三公以國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錢谷,得為關(guān)內(nèi)侯、虎賁、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緹騎營士。各有差。(同上)

  元初元年114正月,賜鰥寡孤獨(dú)篤癃不能自存者谷人三斛。貞婦帛人一匹。(同上)

  二年115二月,遣中謁者收葬京師客死,有家屬尤貧無以葬者賜錢人五千。(同上)

  六年119詔曰:賜人尤貧困孤弱單獨(dú)谷人三斛,貞婦有節(jié)義十斛。(同上)

  安帝永寧元年120四月,賜王、主、王公、列侯下至郎吏、從官金帛,又賜民爵及布粟各有差。(同上)

  建光元年121賜諸國貴人、王、主、公卿以下錢布各有差。(同上)

  延光元年122三月,賜鰥寡孤獨(dú)篤癃貧不能自存者栗人三斛,貞婦帛人二匹。(同上)

  是歲,京師及郡國二十七雨水大風(fēng)殺人。詔賜壓溺死者年七歲以上錢人二千,其壞敗廬舍失亡谷食栗人三斛。(同上)

  三年124二月,濟(jì)南上言鳳皇集臺縣丞霍收舍樹上。賜臺長帛五十匹,丞二十匹,尉半之,吏卒人三匹。(同上)

  三月,祀孔子及七十二弟子于闕里。賜褒成侯以下帛各有差。(同上)

  三年124十一月,賜公卿以下錢谷各有差。《順帝紀(jì)》(即位未改元)

  詔尚書令以下從輦幸南宮者皆增秩,賜布各有差。(同上)

  順帝永建元年126正月,詔曰:鰥寡孤獨(dú)嘟癃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貞婦帛入三匹。《順帝紀(jì)》

  二月,賜百官隨輦宿衛(wèi)及拜除者,布各有差。(同上)

  十二月,賜王公貴人公卿以下布各有差。(同上)

  順帝永建三年128正月,京師地震,漢陽地陷裂。詔實(shí)覈傷害者,賜年七歲以上錢人二千。《順帝紀(jì)》

  四年129正月,帝加元服,賜王、主、貴人、公卿以下金帛各有差。鰥寡孤獨(dú)篤癃不能自存帛一匹。(同上)

  陽嘉元年132十一月,詔賜狼所殺者錢二千。(同上)

  三年134五月,賜民年八十以上米一斛、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以上,加賜帛人二匹、絮三斤。(同上)

  永和二年137十月,行幸長安,所過鰥寡孤獨(dú)貧不能自存者賜粟人五斛。(同上)

  三年138四月:遣光錄大夫案行金城、隴西,賜壓死者年七歲以上人二千,一家皆被害,為收斂之。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賦。(同上)

  四年139四月,大赦天下,賜民爵及粟帛各有差。(同上)

  漢安二年143十月,令郡國中都官系囚殊死以下出縑贖各有差。其不能入贖者,遣詣臨羌縣居作二歲。(同上)

  質(zhì)帝本初元年146六月,大赦天下,賜民爵及粟帛各有差。《質(zhì)帝紀(jì)》

  桓帝建和元年147正月,賜鰥寡孤獨(dú)篤癃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五斛,貞婦帛人三匹。《桓帝紀(jì)》

  桓帝建初二年148正月,皇帝加元服,大赦天下。賜河間、勃海二王黃金各百斤,彭城諸國王各五十斤,公主大將軍三公特進(jìn)侯中二千石二千石將大夫郎吏從官四姓及梁鄧小侯諸夫人以下帛各有差。年八十以上賜米酒肉,九十以上加帛二匹,綿三斤。《桓帝紀(jì)》

  三年149十一月,地震之后詔曰:其有家屬而貧無以葬者給直,人三千,喪主布三匹。(同上)

  永興二年154十一月,校獵上林苑,遂至函谷關(guān),賜所過道旁九十以上錢各有差。(同上)

  永壽元年155二月,司隸冀州饑人相食。敕州郡賑給貧弱。若王侯吏民有積谷者一切貸十分之三,以助廩貸。其百姓吏民者,以見錢雇直(雇,優(yōu)酬也)。王侯須新租乃償。(同上)

  六月,洛水溢,南陽大水。詔被水死及所唐突壓溺物故七歲以上賜錢人二千。壞敗廬舍亡失谷食尤貧者粟人二斛。(同上)

  延熹二年159十二月,至自長安賜長安民粟人十斛,園陵人五斛,行所過縣三斛。(同上)

  桓帝永康元年167八月,廣州大水,渤海海溢。詔州郡賜溺死者七歲以上錢人二千。其亡失谷食廩人三斛。《桓帝紀(jì)》

  靈帝建寧元年168二月,大赦天下,賜民爵及帛各有差。《靈帝紀(jì)》

  十月,令天下系囚罪未決入縑贖各有差。(同上)

  熹平三年174十月,令天下系囚罪未決入縑贖。(同上)

  四年175十月,令天下系囚罪未決入縑贖。(同上)

  六年177十月,令天下系囚罪未決入縑贖。(同上)

  光和元年178十二月,初,開西邸賣官,自關(guān)內(nèi)侯虎賁羽林入錢各有差。私令左右賣公卿,公千萬,卿五百萬。注引《山陽公載記》曰;時賣官二千石二千萬,四百石四百萬。其以德次入選者半之,或三分之一,于西園立庫以存之。(同上)

  二年179二月,稅天下田,畝十錢。(同上)

  三年180八月,令系囚罪未決入縑贖,各有差。(同上)

  四年181正月,初置騄驥廄丞,領(lǐng)受郡國調(diào)馬。豪右辜榷,馬一匹至二百萬。是歲賣關(guān)內(nèi)侯假金印紫綬傳世,入錢五百萬。(同上)

  七月,賜新城令及三老力田帛各有差。(同上)

  五年182七月,令系囚罪未決入縑贖。(同上)

  中平四年187九月,令天下系囚罪未決入縑贖。(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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