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導航-儒家文獻資料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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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詳解

 

  〖周禮詳解〗四十卷。宋王昭禹撰。昭禹生平始末無考,據(jù)王與之撰《周禮訂義》,類編姓氏世次,將其列于楊時之后,并記其字光運,其他亦不詳,《四庫全書總目》認為照禹當為北宋末徽、欽時代人。是編大體宗于王安石《周官新義》之說,如解“惟王建國”,謂業(yè)格于上下謂之王,或而圍之謂之國。解“匪頒之式”,則說散其所藏曰匪,以等級之曰頒,故匪從□從非,言其分而非藏也;頒從分從頁,言自上而頒之下。解“鮑魚”曰,魚之鮮者包以致之。解“□”言,魚之乾者肅以致之。解“司徒”,謂于文反后為司,蓋后從一從廠從口,則所以出命,司反之則守令而已;從一則所以一眾;司反之則分眾以治之而已;從廠則承上世之庇覆,以君天下;司反之則以君之爵為執(zhí)事之法而已。諸如此類,都宗于王安石《字說》之說,其訓釋時時有牽強之虞。在闡述《周禮》的旨義方面,也有與王說不合者,如解“泉府以國服為之息”,作者即言:各以其所服國事買物為息。若農(nóng)以粟米,工以器械,皆以其所有也。周朝之衰,不能為民正田制地,稅斂無度,又從而貸之,則兇年饑歲無以為償矣。下無以償,上之人又必責之,則稱貸之法,豈特無補于民哉。求以國服為之息,恐收還其母而不得。所論頗為有據(jù),不尚空言,且與當時社會有所隱喻。書中亦有足訂舊注之誤者,如解“教師里布屋粟”,謂國宅無征,民居有征無布;以其不毛,使之有里布。民出耕在田廬,入居在里,其屋有田以出粟。今不耕田,則計屋而斂之,謂之屋粟。而不盲從前儒以里布為二十五家之泉,屋粟為三夫之粟之說。又如解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固當時正役,后因遠近劇易而制等等,都屬前人未發(fā)之說。宋儒解經(jīng),多以己意立說,此書雖在字義的訓詁上從王安石之說,但在對經(jīng)文的詮釋上卻能自辟新徑,不囿前人之說,故多有所得,對《周禮》研究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后王與之、林之奇注《周禮》,對其觀點多所引用。傳本有《通志堂經(jīng)解》本,《四庫全書》本、《四部叢刊》本及《叢書集成初編》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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