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xué)導(dǎo)航-紅樓夢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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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自康熙五十二年以次)[五]

 

     

    一七二三 雍正元年 癸卯

      曹頫在江寧織造任。胡鳳翚來繼李煦為蘇州織造。謝賜履來繼魏廷珍為兩淮巡鹽御史。命總督查弼納查追審理李煦任內(nèi)虧空,籍家,并逮捕子女家口人等,房屋賞與年羹堯。謝賜履亦請追解江寧織造銀兩。本年豁免兩淮積欠。

       《蘇州府志》載:織造:胡鳳翚,鑲白旗人,雍正元年任。

       《揚州府志》、《江南通志》并載:巡鹽:謝賜履,全州人,舉人,雍正元年二年任。

       《雍正朱批諭旨》第四十八冊

       蘇州織造胡鳳翚折:“今查得李煦任內(nèi)虧空各年馀剩銀兩,現(xiàn)奉旨交督臣查弼納查追外,尚有六十一年辦六十年分應(yīng)存剩銀六萬三百五十五兩零,并無存庫,亦系李煦虧空。所有歷年動用銀兩數(shù)目,另開細折,并呈御覽。”

       同書第十三冊

       兩淮巡鹽御史謝賜履折:“竊照兩淮應(yīng)解織造銀兩,歷年遵奉已久。茲于雍正元年三月十六日,奉戶部咨行,將江蘇織造銀兩,停其支給;兩淮應(yīng)解銀兩,匯行解部。……前任鹽臣魏廷珍于康熙六十一年內(nèi)未奉部文停止之先,兩次解過蘇州織造銀五萬兩。……再本年六月內(nèi)奉有停止江寧織造之文,查前鹽臣魏廷珍經(jīng)解過江寧織造銀四萬兩,臣任內(nèi)……解過江寧織造銀四萬五千一百二十兩。……臣請將解過蘇州織造銀兩在于審理李煦虧空案內(nèi)并追;將解過江寧織造銀兩行令曹頫解還戶部。”

       總管內(nèi)務(wù)府奏銷檔

       雍正元年六月十四日奏。據(jù)總督查弼納奏折內(nèi)稱:李煦虧空共銀三十八萬兩,查過其家產(chǎn),估銀十萬九千二百二十二兩馀,京城家產(chǎn)估銀一萬九千二百四十五兩馀,共十二萬八千四百七十七兩馀,以之抵補外,尚虧空二十五萬一千五百二十三兩馀。又折內(nèi)稱隨從李煦之家屬十四名口等因。復(fù)據(jù)京城查過折稱:李煦家屬十五名口。查此等子女既均在蘇州,當傳知總督查弼納逮捕,并將沈毅士一同解送交部等因。此當由和碩莊親王、內(nèi)務(wù)府大臣來保等面奏。奉旨:依議,欽此。

        按內(nèi)務(wù)府檔皆滿文,此亦譯本,“沈毅士”當作沈宜士。其人金埴之《巾箱說》有所傳述。今備其文,以資參考:“吾越沈子宜士槱元篤行君子也,織部李司徒公煦雅重之,延入?yún)情T使院二十馀載。予昔嘗一面,間闊且久,一日讀所著《柯亭吹竹集》,愛其詩,益想慕其人。予友徐家份氏香者,訓(xùn)導(dǎo)永平,遷長垣教諭,未之官卒,其嗣奉王母負父喪歸葬,走數(shù)千里,取道兗州,予晤于家太守官舍,知家份與宜士為中外,今母若子無恙,遠櫬得遷會土者,皆宜士營辦之力。則洵乎其為篤行君子矣。予以二詩寄之:千古柯亭竹,吹成絕妙詞。聞名徒自愧,把卷輒相思。遠樹鑾江靄,清秋魯?shù)轱t。寄懷憑短韻,君肯許心知?徐香吾舊契,遠歿廣文官。莽莽關(guān)河闊,蕭蕭塞國寒。為謀南櫬返,代致北堂歡。古誼君能篤,非惟風(fēng)雅觀。后得其扇頭報章:笑子書記老,不敢炫文詞。除卻家人夢,無作良友思。五言代尺素,肆好惠涼飔。意氣如年少,將酬國士知。香也今何在,長垣不到官。道窮已命薄,骨冷更門寒。拜母君修義,比兒我致歡。臨風(fēng)同一哭,豈作達人觀。一往深情,每攜之懷袖間,舉以似人,人無不愛其詩、想慕其人者。噫,風(fēng)雅不乏,古道者希!《吹竹》之集,既傳藝林,有目自賞;而予特識此段者,人謂余揚宜士之美,而不知正所以勉而進之也。宜士其可量也乎。”觀此,宜士文行尚為人所愛重,而李煦于幕下士殊有簡擇,亦可概見。然卒亦為雍正及其爪牙所不容。煦幕尚有一文士李果,亦頗可注意,略見本章前后引錄。

       總管內(nèi)務(wù)府奏銷檔

       雍正元年八月初十日總管內(nèi)務(wù)府為遵旨查奏事:案查雍正元年三月十二日奏將石文奎、托和齊、李煦等房屋圖樣請覽一折,奉旨:李煦虧空官帑,著將其家物估價抵償欠銀,并將其房屋賞給年羹堯。……欽此。 

        按胤禛謀位,得力于二人:內(nèi)有隆可多,外有年羹堯也。此時對年正百般寵獎,甘言厚幣,種種肉麻之態(tài)至無以復(fù)加。至于李煦之房屋(其后并有人口),并歸于彼。然翻覆手間,年之下場亦未有以勝李。奴事雍正者,得所當受焉。

       《雍正朱批諭旨》第十三冊批李馥雍正元年十二月十九日折

       前者孫文成有捐修磬山之舉,向來奉差織造人員往往自任捐修之名,而私向地方督撫司道等官假托上意,勒令捐助,從中反巧取馀利,以飽私囊,而于正項又復(fù)克扣,借詞某工用費若干,種種惡習(xí),朕所深悉。(中略)但此輩皆包衣下小人……豈肯以封疆大臣之去留,決定于微末小人之口。(下略)

        按觀批李馥一折語,可見雍正之深惡曹、李、孫等人矣。蓋雍正之得位,實有其不可告人之秘;觀彼語語念其“皇考”,則彼于康熙舊人,先朝親信,以父之故,只有尊禮之分,而無刪芟之理;今此自稱至孝無倫之雍正,反首摘曹、李而去之,豈真為整頓積弊哉,端由曹、李二家,數(shù)十年親近世仆,備悉其隱,唯恐泄而白于世,此忌之之真情耳。

        又按如李之好打點,曹之費用多,曾明見于折中,皆有內(nèi)幕苦衷,非泛泛之語;故二家之虧空,實不能盡委諸其自身,康熙屢次接連南巡,供應(yīng)不暇,實為致窳之主因。如蟫伏老人《康熙巡秘記》,“南巡供應(yīng)之賠累”一條云:“康熙帝屢次南巡,地方官備辦供應(yīng),挪用公款,虧空甚巨。大吏懼掛吏議,責(zé)令賠補,敲骨吸髓,上下交困,仕者至視南中為畏途。帝頗風(fēng)聞其事,命大學(xué)士張鵬翮察審,張有所顧忌,未敢實奏,帝于是諭大學(xué)士九卿等曰:‘前命張鵬翮察審江南虧空,曾諭爾等查議,已查明否?’大學(xué)士等奏曰:‘臣等尚未商酌。’帝曰:‘此類虧空,據(jù)稱因公挪用,畢竟系何公事?’鵬翮奏曰:‘大概如賑濟,平糶,以及修塘等事。’帝曰:‘朕總理幾務(wù)。垂五十年,凡臣下情隱,無不灼知。朕屢次南巡,地方官頂備縴夫,修理橋梁,開濬河道,想皆借用帑銀;原冀陸續(xù)補足,而三次南巡,為期相隔不遠,且值蠲免荒災(zāi),所征錢糧為數(shù)又少,填補不及,遂致虧空如此之多,爾等皆知之而不敢言也。’鵬翮曰:‘皇上屢次南巡,必大沛恩膏于百姓,至一切供億,悉由內(nèi)府儲備,并無絲毫累及民間。’帝曰:‘即如縴夫一項,需用既多,何候日久,安得無費?至于修造行宮,亦必借用帑銀,后方抵補。爾等豈肯明言其故!今合計江南虧空有幾何?’鵬翮曰:‘約計共五十馀萬。于準宜思恭應(yīng)賠十六萬;其馀將俸工抵補,至康熙五十三年可補足矣。’帝曰:‘三年之內(nèi),地方官員,或升或調(diào)。或革或故,前各官挪用虧空而將后來者之俸扣補,于理不順,朕心實為不忍。至于胥吏賤役,若不給予工食,何所資生?勢必致于累民:今部中每遇一事,輒議令地方官設(shè)法料理,皆假飾美名,而實則加派于地方也。’鵬翮曰:‘皇上圣明,無微不照,所以養(yǎng)育百姓者,至深且渥!’帝曰:‘朕非但為百姓,亦為大小諸臣保全身家性命也。錢糧冊籍,皆有可考,地方官因借公挪用之名,盈千累百,饋送于人,若加嚴訊,隱情無不畢露。朕意概從寬典,不更深求。今國用充足,朕躬行節(jié)儉,今即因數(shù)次巡幸,用錢糧四五十萬,亦不為過。明年天下錢糧以次盡行蠲免。若留此虧邸空之項,以為官民之累,非朕寬仁愛養(yǎng),嘉予維新之至意,爾等詳議具奏。’未幾,奏上,請攤派官吏,責(zé)令報效。帝降旨全數(shù)恩免,于是南中官吏,始得昭蘇云。”昭槤《嘯亭雜錄》卷一“理足國帑”條亦云:“康熙間仁皇寬厚以豫大,豐亨以馭國用,故庫帑虧絀,日不暇給。”觀此則曹、李之虧累,非盡由自取明矣。

       《永憲錄》卷二上葉十四,記本年:“兩淮鹽商已完加根銀十三萬兩,準抵積欠,馀盡豁免--時積欠一百三十五萬兩有奇,分三年帶征,并裁督撫每年規(guī)八萬二千馀兩,以抵補從前尾欠,后圖蘭請侵蝕之商人程庭等皆援赦免罪。”

      本年以次,曹頫頻有進獻。

       懋勤殿日記出入帳簿(四九一八號)雍正元年七月十三日:

       江寧織造曹頫進:

       灑金箋紙叁佰張 乳金宮絹肆拾張 灑金書絹陸拾張 湖筆肆佰枝「柳絮池塘」貳匣「紫穎」貳匣「小紫穎」貳匣「書畫筆」貳匣 錦扇壹佰柄 上留下

       宮中朱批奏折(二三號)附進物單

       江寧織造奴才曹頫跪進單:

       匾對單條字綾壹佰副  朱批:用不著的東西,再不必進。

       箋紙肆佰張  朱批:也用了如許之多?再少進些。

       湖筆肆佰枝  朱批:筆用得好。

       錦扇壹佰把  朱批:此種徒費事,朕甚嫌。到〔倒〕是墨色曹扇朕喜用。此種扇再不必進。

       宮中雜件檔進物單(一二八七號)

       江寧織造奴才曹頫恭進單:

       寧鴨肆箱 雞茸拾瓶 冬筍貳箱 芹菜貳筐 栗子肆箱 風(fēng)菱肆箱 榛栗貳箱 荸薺貳箱 查糕捌盒 查餅捌瓶 腐乳陸壇 泉酒肆拾壇

        按以上二件止標“雍正”字樣。大略不出此一時期。附錄,一以見曹頫之周旋,一以見雍正之挑剔。

      本年元旦,頒諭旨十一道,訓(xùn)飭自督撫提鎮(zhèn)以至文武百官,各數(shù)千言。大旨為整頓吏治。

      諭戶部,審理原任兩江總督常鼐劾奏兩淮巡鹽御史張應(yīng)詔科派加根銀兩一案。

       其言有云:“……至于商人欲以此項銀兩充餉,朕豈需此?其已交十三萬馀兩,準其抵算往年商欠。其未完銀二十馀萬兩,盡行豁免。我皇考恤商愛民,若辦此事,亦必如此歸結(jié)也。至于眾商歷年所欠正項,關(guān)系國帑,著該部悉心確議定限征收。”

      命八旗舉人生員內(nèi),有在護軍執(zhí)事人行走者,俱退回。生員仍給銀二兩,舉人仍給銀三兩(月餉),令伊等讀書。

      刑部尚書侍郎以審理陳夢雷一案狥縱,多降級調(diào)用。

      禁侍衛(wèi)官員等私在諸王門下行走。

      二月,以允祿承襲莊親王,原有屬下佐領(lǐng)人等悉數(shù)給與(實包括家產(chǎn))。

       按尋以此事諭諸王大臣等,有云“外間匪類,捏造流言,妄生議論。……且如發(fā)遣一人,即謂朕報復(fù)舊怨;擢用一人,又謂朕恩出于私。”備作剖辯之詞。復(fù)及允禟種種情事,其太監(jiān)何玉柱家資數(shù)十萬,府管領(lǐng)用一漢給事中秦道然,“如此作為,朕猶并未革其貝子,降其俸祿,撤其家奴,所懲治者特二一奸惡太監(jiān)耳,而遽謂朕凌逼兄弟輩。揚言無忌,悖亂極矣!……”此不異雍正自供其真情耳。

      三月,撤西藏駐防官軍及西寧八旗兵,設(shè)戍于察木多。按此仍為胤禵之事而續(xù)作處置也。

      加隆科多、馬齊、年羹堯太保。以登極恩也。

      命各督撫衙門幕賓皆造名冊報部。

      四月,命地方各舉孝廉方正,給六品頂戴。

      禁朋黨。

      追封孔丘先世五代,以“公”為卑,猶欲封“王”。

      發(fā)內(nèi)帑九十萬,給八旗及內(nèi)務(wù)府三旗經(jīng)理生息,以備護軍校及馬步兵等喜喪之用。

      五月,擢內(nèi)務(wù)府郎中薩爾納為左副都御史,辦工部侍郎事。

      諭宗人府,令將弘皙移住鄭家莊。

       其言略云:“鄭家莊修蓋房屋,駐扎兵丁,想皇考圣意或欲令二阿哥前往居住,但未明降諭旨,朕未敢揣度舉行。今弘皙已封王,令伊率領(lǐng)子弟于彼居住,甚為妥協(xié)。其分家之處,見今交于內(nèi)務(wù)府大臣辦理,其旗下兵丁,擇日遷徙之處,俟府佐領(lǐng)人數(shù)派定后舉行。弘皙擇吉移居,一切器用及屬下人等如何搬運安置,何日遷移,兵丁如何當差,府佐領(lǐng)人等如何養(yǎng)贍,及如何設(shè)立長久產(chǎn)業(yè)之處,著恒親王、裕親王、淳親王、貝勒滿都護會同詳議其奏。……”

      封允禵為郡王,并傳諭“望其悔改”。

       按雍正佯謂允禵“原屬無知狂悖,氣傲心高”。

      七月,諭下五旗諸王毋許私派所屬旗人多供差使,擅自苛虐治罪。

      派滿洲御史稽察八旗事務(wù)。

      八月,諭鹽政:約束商人,循禮安分,嚴禁奢靡僭越。

      集大臣諸官面諭,預(yù)書立儲密旨置放乾清宮“正大光明”匾額后。

       此自懲于曾奪康熙儲位之舉也。其言有云:“我圣祖仁皇帝為宗社臣民計,慎選子諸子之中,命朕纘承統(tǒng)緒,于去年十一月十三日倉卒之間,一言而定大計,薄海內(nèi)外,莫不傾心悅服,……”按此雍正自己暴露真情也,蓋康熙帝早已預(yù)定胤禵嗣位,前于軍前一度召還,即為此事,且康熙明言將遺詔預(yù)先書寫詳備,豈有“倉卒之間,一言而定”之理?雍正心虛辭怯,欲蓋彌彰,大都類此,后不復(fù)及。此次預(yù)定者,即弘歷乾隆帝也。

      九月,禁造生祠書院。

      命地方每處建二祠,一為“忠義孝弟之祠”,一為“節(jié)孝婦女之祠”。

      禁無封號閑散宗室俗語稱“王”,并禁“貝勒王”“貝子王”等稱。

      十一月,命避康熙諱,將“玄”字改書“元”字。

       按雍正本年措施,有官書所不盡載者,略舉備參.如以“雍正寶座銘”考試翰林官,編修成文以興利除弊之語對,諭云:“皇考圣旨有何弊?朕何以除之?伊有條奏,八旗十五歲以上俱令讀書,則一應(yīng)護軍挑取何人?伊教習(xí)二十阿哥,為人甚狂妄,著革職。”成文字絅齋,滿洲正白旗人,有文名。

       如康熙時總管太監(jiān)梁九功,拘系于景山,自縊而亡,蓋活不得也。太監(jiān)魏珠,亦康熙時自幼親信,以守陵不敬,擬斬,籍家產(chǎn)人口。

       如逮胤禵家人雅圖、護衛(wèi)孫泰、蘇伯、常明,永遠枷示。以雍正詢問胤禵在軍吃酒行兇之事,俱答并無。雍正怒,拏交刑部,其十六歲以上之子亦同枷示。又天津徐蘭,監(jiān)生,在胤禵府教阿哥讀,亦斥為“不端”,交原籍地方官監(jiān)管。

       如禁六部經(jīng)承專用紹興人,勒天下衙門吏胥之限。以山陰、會籍、蕭山之人專習(xí)錢谷刑名,盤踞天下衙門,相傳已久,世習(xí)為業(yè),積弊漸多,故加廓清。此即俗所謂“紹興師爺”者是。

       如原任刑部某官奏,每月旗下以吃酒行兇送家奴甚多,司官不加詢究即據(jù)文發(fā)遣,“臣于辦事之暇,不時詢訪,各旗狂幸之奴固多,其主行不端,每窺家人妻女,不便行私者,輒以吃酒行兇,遠遣其夫,其妻女可踞為己有,其奴恐蹈不測,亦隱忍遠去,如此者往往有之。請嗣后須詳審明確,可疑者止鞭枷示懲,果應(yīng)遣者令其妻女偕行,以免骨肉生離之苦,并可消強暴玷辱之念,奴隸下賤,永戴皇仁矣。”按《紅樓夢》寫賈赦、賈璉等惡行,正此類也。

       如逮原山西巡撫蘇克濟,籍家以償虧空。以有訐告貪贓四百五十馀萬兩者,革取籍家,并追家人趙七家貲二十馀萬兩并入官。觀此類則曹、李二家虧空誠所謂“小巫”者矣。旋原總河道趙世顯亦以虧空下刑部獄,籍家。世顯亦旗人,由兩淮鹽運起家。

       如一方面停內(nèi)務(wù)府員關(guān)差(改交巡撫),一方面又以內(nèi)務(wù)府郎中慶元督理淮河關(guān)稅三年。慶元,隆科多之弟,由侍衛(wèi)放郎中者。

       如議敘山西捐賑人員,授秩有差。王廷揚捐八萬兩,王太來捐十萬兩。廷揚富甲山右,康熙六十年曾助餉二十萬兩,商號徧各省,乾隆十三年助餉十萬,查其家產(chǎn)則現(xiàn)銀千七百萬有奇,他物稱是。太來,長蘆鹽商。

       如諭鹽政約束鹽商,崇節(jié)儉以輸國課。其詞有云:“……然奢靡之習(xí),莫甚于商人:內(nèi)實空虛而外事奢侈,衣服屋宇,窮極華麗;飲食器皿,備求工巧;俳優(yōu)伎樂,醉舞酣歌;宴會嬉游,殆無虛日。甚至悍仆豪奴,服食起居,同于仕宦,越禮犯分,罔知自檢。各處胥然,淮揚尤甚。使愚民尤而效之,其弊不可勝言。”此階級貧富之情狀也。

       如復(fù)以恩、拔、歲、副貢生考取八旗教習(xí)。

       如定議虧空官員子孫出仕者解任,代賠全完后復(fù)職。

       餘如嚴賭博之禁,以絕盜源,犯者旗人鞭一百。習(xí)拳勇者亦如之。

       如禁喜喪儀制奢侈,曾舉及胤禩母喪每祭焚珍珠金銀器皿等物,蕩盡家產(chǎn)。

       如禁自小暑至立秋亡故之人,不得火化焚紙錢。按《紅樓夢》中寫藕官焚紙錢,婆子禁勒、寶玉回護等事,當亦為此。總之,雍正初政,大小內(nèi)外,備極苛碎,難以盡舉。稍稍覽之,有助于了解曹家事故者非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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