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訟〔一〕第十九
五代不同禮,三家不同教,非其茍相反也,蓋世推移而俗化異也〔二〕。俗化異則亂原殊,故三家符世〔三〕,皆革定法〔四〕。高祖制三章之約〔五〕,孝文除克膚之刑〔六〕,是故自非殺傷盜臧,〔七〕文罪之法,輕重?zé)o常,各隨時(shí)宜,要取足用勸善消惡而已〔八〕。
〔一〕 ○鐸按:東漢獄訟繁興,其流有二:一則王侯驕淫負(fù)債,殘掠官民;一則姦徒迫嫁婦人,利其聘幣。禍根所在,紿欺而已。故節(jié)信議重罰塞原而著之篇。
〔二〕 史記秦始皇紀(jì):‘李斯曰:“五帝不相復(fù),三代不相襲,各以治,非其相反,時(shí)變異也。”’漢書武帝紀(jì)元朔六年詔曰:“朕聞五帝不相復(fù)禮,三代不同法,所繇殊路,而建德一也。”韓安國傳:‘王恢曰:“臣聞五帝不相襲禮,三王不相復(fù)樂,非故相反也,各因世宜也。”’匡衡傳:‘衡上疏曰:“臣聞五帝不同禮,三王各異教,民俗殊務(wù),所遇之時(shí)異也。”’數(shù)家語意相襲,而文或少異。淮南子齊俗訓(xùn)云:“世異則事變,時(shí)移則俗易。”修務(wù)訓(xùn)高誘注:‘“推移”猶“轉(zhuǎn)易”也。’
〔三〕 “符”當(dāng)作“御”,御、符字形相近。或當(dāng)為“撫”,聲之誤也。“御世”見敘錄,“撫世”見忠貴、三式、德化篇。○鐸按:御、符字形絕遠(yuǎn),無緣致誤。或說是已,而未得其字。今按“符”當(dāng)作“拊”。拊、撫古通用,故“拊掌”或作“撫掌”,“撫循”或作“拊循”,詩小雅蓼莪“拊我畜我”,後漢書梁竦傳引“拊”作“撫”也。“撫世”字古書常見,故他篇皆作“撫”。此“拊”字若不誤為“符”,則後人亦必改為“撫”矣。凡因訛誤而轉(zhuǎn)足考見元本之舊者,多類此。
〔四〕 管子正世篇云:“古之所謂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設(shè)賞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輕有重,跡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隨時(shí)而變,因俗而動。”商子更法篇云:“伏犧、神農(nóng)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及至文、武,各當(dāng)時(shí)而立法,因事而制禮,禮法以時(shí)而定,制令各順其宜。”壹言篇云:“聖人之為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治宜於時(shí)而行之則不干。”
〔五〕 漢書高帝紀(jì):‘元年,召諸縣豪傑曰:“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服虔曰:“隨輕重制法也。”
〔六〕 漢書文帝紀(jì):“十三年,除肉刑法。”刑法志載詔云:“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克”與“刻”通,說文云:“克,象屋下刻木之形。”
〔七〕 “臧”程本作“賊”,誤。漢書高帝紀(jì)李奇注云:“傷人有曲直,盜臧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
〔八〕 漢書刑法志云:‘漢興,高祖初入關(guān),約法三章曰:“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蠲削煩苛,兆民大說。其後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姦,於是相國蕭何?摭秦法,取其宜於時(shí)者,作律九章。’循吏黃霸傳:‘張敞云:“漢家承敝通變,造起律令,即以勸善禁姦。條貫詳備,不可復(fù)加。”’
夫制法之意,若為藩籬溝塹以有防矣〔一〕,擇禽獸之尤可數(shù)犯者,而加深厚焉。今姦宄雖眾,然其原少;君事雖繁,然其守約。知其原少姦易塞,見其守約政易持〔二〕。塞其原則姦宄絕〔三〕,施其術(shù)則遠(yuǎn)近治。
〔一〕 楚語云:“為之關(guān)籥蕃籬而遠(yuǎn)備閉之。”“塹”當(dāng)作“塹”。說文云:“塹,阬也。”周禮雍氏:“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於民者”,鄭注:“阱,穿地為塹,所以禦禽獸。”
〔二〕 舊作“治”,據(jù)下文改。
〔三〕 鹽鐵論申韓篇云:“塞亂原而天下治。”大戴禮盛德篇云:“刑罰之所從生有源,不務(wù)塞其源而務(wù)刑殺之,是為民設(shè)陷以賊之也。”
今一歲斷獄,雖以萬計(jì)〔一〕,然辭訟之辯〔二〕,鬥賊之發(fā),鄉(xiāng)部之治,獄官之治者〔三〕,其狀一也。本皆起民不誠信,而數(shù)相欺紿也〔四〕。舜敕龍以讒說殄行,震驚朕師〔五〕,乃自上古患之矣。故先慎己喉舌〔六〕,以元示民〔七〕。孔子曰:“亂之所生也,則言語以為階〔八〕。”“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九〕。”脈脈規(guī)規(guī)〔一0〕,常懷姦唯〔一一〕,昧冒前利,不顧廉恥〔一二〕,茍且中〔一三〕,後則榆解奴抵〔一四〕,以致禍變者,比屋是也。
〔一〕 漢書董仲舒?zhèn)髟疲骸耙粴q之獄,以萬千數(shù)。”鹽鐵論申韓篇云:“今斷獄歲以萬計(jì)。”
〔二〕 說文云:“?,罪人相與訟也。辯,治也。從言在?之間。”
〔三〕 漢書晁錯(cuò)傳云:“獄官主斷。”○鐸按:“獄官之治”,“
治”字複上文,疑當(dāng)作“決”。淮南子時(shí)則訓(xùn):“審決獄”,高注:“決,斷也。”是其義。
〔四〕 漢書韓延壽傳云:“吏民不忍欺紿”,“紿”與“詒”同。
〔五〕 書堯典。
〔六〕 “喉”舊作“唯”。詩烝民云:“王之喉舌。”○鐸按:凡從“侯”從“隹”之字,隸書往往訛溷。淮南子兵略訓(xùn):“疾如鍭矢”,今本“鍭”作“錐”;方言:“雞雛,齊、魯之間謂之●子”,今本作“秋侯子”;墨子非命下篇:“非將勤勞其喉舌”,今本作“
惟舌”,皆以字形相似而誤。說見讀書雜志卷九。
〔七〕 “元”當(dāng)為“玄德”之“玄”。荀子正論篇云:“上周密則下疑玄矣。”○俞樾云:‘讀“元”為“玄”非是。汪又引荀子“上周密則下疑玄矣”,如此又讀“玄”為“眩”,與前說歧異,而義益不通矣。汪所據(jù)者元刻本,而漢魏叢書本作“以示小民”,今鄂局本從之,文義明白,不必徇元本之訛,曲為之說。’○鐸按:王氏讀書雜志九墨子三引作“以示下民”,雖不知所據(jù)何本,然知其亦不以作“以元示民”者為是。又荀子正論篇“疑玄”,解蔽篇作“疑元”,並即“疑眩”,是汪說義涉兩歧。
〔八〕 易繫辭上傳。
〔九〕 繫辭下傳。
〔一0〕玉篇云:“眽眽,姦人視也。”亦作“”漢書東方朔傳云:“跂跂脈脈善緣壁”,顏師古注:“脈脈,視貌。”莊子秋水篇云:“規(guī)規(guī)然自失”,釋文云:“規(guī)規(guī),驚視自失貌。”荀子非十二子篇:“莫莫然,瞡瞡然”,楊倞注:‘“瞡”與“規(guī)”同。規(guī)規(guī),見小之貌。’按“莫莫”與“脈脈”聲亦相近。
〔一一〕“唯”當(dāng)為“詐”。禮記經(jīng)解云:“君子審禮,不可誣以姦詐。”王侍郎云:‘“唯”疑“睢”,“姦睢”猶“恣睢”。’○鐸按:作“詐”是。
〔一二〕襄廿六年左傳云:“楚王是故昧於一來”,杜注:‘“昧”猶“貪冒”。’周語云:“戎、狄冒沒輕儳,貪而不讓。”“昧冒”猶“冒沒”也。漢書匈奴傳云:“單于咸棄其愛子,昧利不顧。”說苑正諫篇云:“‘吳王欲伐荊,舍人少孺子曰:“園中有樹,其上有蟬。蟬高居悲鳴飲露,不知螳螂在其後也。螳螂委身曲附欲取蟬,而不知黃雀在其傍也。黃雀延頸欲啄螳螂,而不知彈丸在其下也。此三者,皆欲得其前利,而不顧其後之有患也。”’鹽鐵論結(jié)和篇云:“
登得前利,不念後咎。”
〔一三〕“中”下脫一字。
〔一四〕“榆”蓋“偷”之誤。解,讀為“懈”。“奴抵”字未詳。
非唯細(xì)民為然,自封君〔一〕王侯貴戚豪富,尤多有之。假舉驕奢,以作淫侈,高負(fù)千萬,不肯償責(zé)。小民守門號哭啼呼,曾無怵惕慚怍哀矜之意〔二〕。茍崇聚酒徒無行之人〔三〕,傳空引滿〔四〕,啁啾罵詈〔五〕,晝夜鄂鄂,慢遊是好〔六〕。或毆擊責(zé)主,入〔
七〕於死亡,群盜攻剽,劫人無異〔八〕。雖會赦贖,不當(dāng)復(fù)得在選辟之科,而州司公府反爭取之。且觀諸敢妄驕奢而作大責(zé)者,必非救飢寒而解困急,振貧窮而行禮義者也,咸以崇驕奢而奉淫湎爾〔九〕。
〔一〕 “君”字舊脫。
〔二〕 崔實(shí)政論云:“今官之接民,甚多違理,作使百工,及從民市,輒設(shè)計(jì)加以誘來之,器成之後,更不與直。老弱凍餓,痛號道路,守闕告哀,終不見省。”孟子云:“皆有怵惕惻隱之心。”書呂刑云:“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
〔三〕 史記酈生傳云:“吾高陽酒徒也。”淮陰侯傳云:“始為布衣時(shí),貧無行。”漢書五行志:‘谷永云:“崇聚票輕無誼之人,以為私客。’○鐸按:酈生“高陽酒徒”之語,在朱建傳內(nèi)。崇、叢古字通。說文:“叢,聚也。”書酒誥:“矧曰其敢崇飲”,傳:“崇,聚也。”忠貴篇:“崇聚群小”,並二字平列。
〔四〕 漢書敘傳云:“趙、李諸侍中,皆引滿舉白。”孟康曰:“
舉白,見驗(yàn)飲酒盡不也。”“傳空”猶“舉白”也。○鐸按:“傳空”猶“舉白”,想當(dāng)然耳。
〔五〕 禮記三年問云:“猶有啁?之頃焉”,釋文:“啁?,聲。”“啁啾”與“啁?”同。文選長笛賦李善注引蒼頡篇:“啾,眾聲也。”史記魏豹傳云:“漢王慢而侮人,罵詈諸侯群臣,如罵奴耳。”
〔六〕 書皋陶謨云:“惟慢遊是好。”又云:“罔晝夜。”按、鄂聲相近。幽州人謂“”為“鄂”,見釋名釋形體。○鐸按:洪亮吉云:‘潛夫論云:“晝夜鄂鄂”,則今文“”又作“鄂”也。’
〔七〕 “入”舊作“人”。
〔八〕 史記酷吏傳云:“義縱少年時(shí),嘗與張次公俱,攻剽為群盜。”貨殖傳云:“閭巷少年,攻剽椎埋,劫人作姦。”晉書刑法志陳群新律序云:“舊律,盜律有劫略。”
〔九〕 成二年左傳云:“淫湎毀常。”詩蕩云:“天不湎爾以酒”,釋文引韓詩云:“飲酒閉門不出客,曰湎。”
春秋之義,責(zé)知誅率〔一〕。孝文皇帝至寡動,欲任德〔二〕,然河陽侯陳信坐負(fù)六月免國〔三〕。孝武仁明,周陽侯田彭祖坐當(dāng)軹侯宅而不與免國〔四〕,黎陽侯邵延坐不出持馬,身斬國除〔五〕。二帝豈樂以錢財(cái)之故〔六〕而傷大臣哉?乃欲絕詐欺之端〔七〕,必國家之〔八〕法,防禍亂之原〔九〕,以利民也。故一人伏正罪而萬家蒙乎福者,聖主行之不疑。永平時(shí)〔一0〕,諸侯負(fù)責(zé),輒有削絀之罰。此其後皆不敢負(fù)民,而世自節(jié)儉,辭訟自消矣〔一一〕。
〔一〕 王侍郎云:‘公羊桓五年:“葬陳桓公”,何休注云:“不月者,責(zé)臣子也。知君父有疾,當(dāng)營衛(wèi),不謹(jǐn)而失之也。”襄二十五年:“吳子謁伐楚,門於巢,卒。”何休注云:“君子不怨所不知,故與巢得殺之。”是責(zé)知也。昭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何休注云:“立王子朝,獨(dú)舉尹氏,出奔并舉召伯、毛伯者,明本在尹氏,當(dāng)先誅渠率,後治其黨。”是誅率也。’繼培按:後漢書孔融傳云:“漢律,與罪人交關(guān)三日以上,皆應(yīng)知情。”即“責(zé)知”之意。鹽鐵論疾貪篇云;“春秋刺譏,不及庶人,責(zé)其率也。”漢書孫寶傳云:“春秋之義,誅首惡而已。”皆用公羊誼。○鐸按;王紹蘭又補(bǔ)公羊一條,見序(載附錄)。
〔二〕 ○鐸按:邵本“動欲”二字互易,似可從。漢書景帝紀(jì)元年詔曰:“孝文皇帝減耆欲”,即此所謂“至寡欲”也。又贊云:“專務(wù)以德化民”,即此所謂“動任德”也。
〔三〕 “月”舊作“日”。史記高祖功臣侯者年表云:“坐不償人責(zé)過六月,奪侯。”○鐸按:“漢書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云:“孝文三年,河陽侯陳信,坐不償人責(zé)過六月,免。”
〔四〕 漢書外戚恩澤侯表作“田祖坐當(dāng)歸軹侯宅,不與,免”,此脫“歸”字。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亦作彭祖。軹侯作章侯,誤。表無“章侯”。軹者,薄昭所封國也。○鐸按:漢表脫“彭”字。
〔五〕 “除”舊空,據(jù)程本。史記惠景間侯者年表作犁侯,漢書功臣表作黎侯,並無“陽字”,此蓋與“周陽”相涉而誤。“邵”,史、漢並作“召”。漢書顏師古注云:“時(shí)發(fā)馬給軍,匿而不出也。”按武帝紀(jì):“元狩五年,天下馬少,平牡馬匹二十萬。”食貨志云:“車騎馬乏,縣官錢少,買馬難得,迺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差出牡馬。”“持馬”蓋“特馬”之誤,“特馬”即“牡馬”。周禮校人:“凡馬,特居四之一。”鄭司農(nóng)云:“四之一者,三牝一牡。”○鐸按:“持馬”兩表並誤。
〔六〕 莊子徐?鬼篇云:“錢財(cái)不積,則貪者憂。”
〔七〕 漢書王尊傳云:“絕詐欺之路。”
〔八〕 “之”字舊脫。
〔九〕 漢書金日磾傳云:“亂國大綱,開禍亂原。”春秋繁露度制篇云:“凡百亂之源,皆出嫌疑纖微,以漸寖稍長至於大。聖人章其疑者,別其微者,絕其纖者,不得嫌,以蚤防之。聖人之道眾,隄防之類也。”
〔一0〕永平,後漢明帝紀(jì)元。
〔一一〕史記平津侯傳後載王元后詔云:“儉化俗民,則尊卑之序得,而骨肉之恩親,爭訟之原息。”漢書楚元王傳劉向封事云:“崇推讓之風(fēng),以銷分爭之訟。”“消”與“銷”同。
今諸侯貴戚,或曰〔一〕敕民〔二〕慎行,德義無違,制節(jié)謹(jǐn)度〔三〕,未嘗負(fù)責(zé),身絜規(guī)避〔四〕,志厲青雲(yún)〔五〕。或既欺負(fù)百姓,上書封租,願且償責(zé)〔六〕,此乃殘掠官民〔七〕,而還依縣官也〔八〕,其誣罔慢易〔九〕,罪莫大焉〔一0〕。
〔一〕 “曰”字誤。○鐸按:“曰”蓋“有”之誤。或、有古同聲,故連用。
〔二〕 王先生云:‘“民”疑“己”之誤。’○鐸按:疑當(dāng)作“敕身”。
〔三〕 孝經(jīng)。
〔四〕 王先生云:‘“規(guī)避”當(dāng)作“珪璧”。’繼培按:後漢書馮衍傳衍說鮑永云:“珪璧其行。”
〔五〕 淮南子氾論訓(xùn)文。
〔六〕 後漢書孝明八王傳云:“梁節(jié)王暢少驕貴,頗不尊法度。梁相舉奏暢不道。暢慚懼,上疏辭謝,不敢復(fù)有所橫費(fèi),租入有餘,乞裁食睢陽、穀孰、虞、蒙、寧陵五縣。”此類是也。
〔七〕 “掠”與“略”同,注見下。
〔八〕 “依”讀為“薆”,蔽也。史記絳侯世家索隱云:“縣官,謂天子也。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家王畿內(nèi)縣即國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官也。”○鐸按:說文:“依,倚也。”廣雅釋詁三:“依,恃也。”“還依縣官”者,言反倚恃天子之寵以自保。後漢書孝明八王傳梁節(jié)王暢傳云:‘暢上疏辭謝,乞裁食五縣(全文見上注引)。詔報(bào)曰:“朕惟王至親之屬,傅相不良,不能防邪,至令有司紛紛有言。今王深思悔過,朕惻然傷之。王其強(qiáng)食自愛!”暢固讓,章數(shù)上,卒不許。’蓋天子不許封租,則官民為之杜口,而王侯之負(fù)債自若也。故曰“其誣罔慢易,罪莫大焉”。汪讀“依”為“薆”,未得其恉。
〔九〕 “罔”程本作“國”,誤。“誣罔”亦漢時(shí)律令文,漢書武帝紀(jì):“元鼎五年,樂通侯欒大坐誣罔”是也。說文云:“嫚,侮易也。”經(jīng)典通作“慢”,大戴禮子張問入官篇云:“慢易者,禮之所以失也。”○鐸按:說文:“●,輕也。”蒼頡篇:“●,慢也。”書傳通以“易”為之。誣罔、慢易並二字平列。
〔一0〕昭五年左傳:‘昭子曰:“豎牛禍?zhǔn)鍖O氏,使亂大從,罪莫大焉。”’
孝經(jīng)曰:“陳之以德義而民興行,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今欲變巧偽以崇美化,息辭訟以閒官事者,莫若表顯有行〔一〕,痛誅無狀〔二〕,導(dǎo)文、武之法,明詭詐之信〔三〕。
〔一〕 白虎通辟雍篇云:“顯有能,褒有行。”
〔二〕 晏子春秋諫下云:“痛誅其罪。”
〔三〕 “信”疑“罰”。
今侯王貴戚不得浸廣〔一〕,姦宄遂多。豈謂每有爭鬥辭訟,婦女必致此乎?亦以傳見。凡諸禍根不早斷絕〔二〕,則或轉(zhuǎn)而滋蔓,〔三〕人〔四〕若斯邪〔五〕。是故原官察之所以務(wù)念〔六〕,臣主之所以憂勞者〔七〕,其本皆鄉(xiāng)亭之所治者,大半詐欺之所生也〔八〕。故曰:知其原少則姦易塞也,見其守約則政易持也〔九〕。
〔一〕 下有脫文。○鐸按:“得”讀為“德”。“浸廣”與“遂多”對,即有脫文,亦當(dāng)在“浸廣”上。
〔二〕 韓非子初見秦篇云:“削跡無遺根,無與禍鄰,禍乃不存。”漢書匈奴傳:‘陳饒?jiān)唬骸白灯乒视。越^禍根。”’
〔三〕 隱元年左傳云:“無使滋蔓。”
〔四〕 疑“必”。○鐸按:疑“令”。
〔五〕 疑“也”。○鐸按:“邪”猶“耳”。
〔六〕 昭六年左傳云:“明察之官。”○鐸按:“念”當(dāng)作“急”。“急”本作“●”,故訛。
〔七〕 越語:‘范蠡曰:“為人臣者,君憂臣勞。”’
〔八〕 漢書刑法志云:“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禮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貧窮,豪傑務(wù)私,姦不輒得,獄豻不平之所致也。”服虔曰:“鄉(xiāng)亭之獄曰豻。”
〔九〕 “姦宄遂多”至此,當(dāng)在篇末,蓋總結(jié)一篇之意。○鐸按:“姦宄遂多”,下接“或婦人之行”,文義自順。錯(cuò)簡乃自“豈謂”至“易持也”一段。
或婦人之行,貴令鮮絜〔一〕,今以〔二〕適矣,無顏復(fù)入甲門〔三〕,縣官原之〔四〕,故令使留所既入家。必未昭亂之本原〔五〕,不惟貞絜所生者之言也〔六〕。貞女不二心以數(shù)變〔七〕,故有匪石之詩〔八〕;不枉行以遺憂〔九〕,故美歸寧之志〔一0〕。一許不改,蓋所以長貞絜而寧父兄也。其不循此而二三其德者〔一一〕,此本無廉恥之家,不貞專之所也〔一二〕。若然之人,又何醜??〔一三〕輕薄父兄,淫僻婦女〔一四〕,不惟義理,茍疏一德,借本治生〔一五〕,逃亡抵中〔一六〕,乎〔一七〕以致於刳腹芟頸滅宗之禍者〔一八〕,何所無之?
〔一〕 詩采蘋鄭箋云:“婦人之行,尚柔順,自潔清。”“鮮絜”猶言“潔清”。荀子宥坐篇:‘“孔子曰:“夫水,以出以入,以就鮮絜。”’
〔二〕 “以”、“已”同。
〔三〕 “適”下當(dāng)有“乙”字。古人稱人以甲乙。韓非子用人篇云:“罪生甲,禍歸乙。”此其例也。周禮司剌疏云:“甲乙者,興喻之義。”○鐸按:日知錄二十三有“假名甲乙”條,說頗備。
〔四〕 周禮司厲疏云:“漢時(shí)名官為縣官,非謂州縣也。”
〔五〕 “亂”上當(dāng)有“治”字,說見述赦篇。○鐸按:“必”當(dāng)依述赦篇作“此”。
〔六〕 詩南有喬木鄭箋云:“賢女雖出遊流水之上,人無欲求犯禮者,亦由貞絜使之然。”蝃蝀箋云:“淫奔之女,大無貞絜之信。”
〔七〕 史記田單傳論:‘王蠋曰:“貞女不更二夫。”’成三年左傳云:“無有二心。”
〔八〕 柏舟。○鐸按:邶風(fēng)柏舟。
〔九〕 詩斯干云:“無父母詒罹”,毛傳:“罹,憂也。”鄭箋云:“無遺父母之憂。”史記韓安國傳:‘帝謝太后曰:“兄弟不能相教,乃為太后遺憂。”’
〔一0〕詩葛覃云:“歸寧父母”,毛傳:“寧,安也。父母在,則有時(shí)歸寧。”草蟲箋云:“君子待己以禮,庶自此可以寧父母。”
〔一一〕詩氓。
〔一二〕詩關(guān)雎:“窈窕淑女”,毛傳:“幽閒貞專之善女。”文選顏延年秋胡詩李善注引薛君韓詩章句曰:“窈窕,貞專貌。”列女傳宋鮑女宗云:“婦人以專一為貞。”梁寡高行傳頌云:“貞專精純。”史記秦始皇紀(jì)會稽刻石云:“有子而嫁,倍死不貞。”
〔一三〕方言云:“●,恨也。”“?”與“●”同。
〔一四〕禮記經(jīng)解云:“婚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列女傳周主忠妾傳頌云:“主妻淫僻。”
〔一五〕史記貨殖傳云:“善治生者,能擇人而任時(shí)。”
〔一六〕史記孟嘗君傳:‘馮驩云:“不足者雖守而責(zé)之十年,息愈多,急即以逃亡自捐之。若急,終無以償。上則為君好利,不愛士民;下則有離上抵負(fù)之名。”’周禮朝士:“凡屬責(zé)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鄭注:“屬責(zé),轉(zhuǎn)責(zé)使人歸之,而本主死亡,歸受之?dāng)?shù)相抵冒者也。”“抵中”之“抵”,義與“抵負(fù)”、“抵冒”同。
〔一七〕“乎”當(dāng)作“卒”,屬下讀。乎、卒字形相近,儀禮士冠禮:“啐醴”,鄭注:‘“啐”古文為“呼”。’此其比也。
〔一八〕呂氏春秋順說篇云:“刈人之頸,刳人之腹”。“芟”當(dāng)作“艾”,“艾”與“刈”通。○鐸按:“芟”當(dāng)作“殳”。釋名:“
殳,殊也。”昭廿三年左傳釋文引說文:“殊,一曰:斷也。”“殳頸”猶“斷頸”耳。
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則為之立禮制而崇德讓〔一〕;人所可已者,則為之設(shè)法禁而明賞罰〔二〕。今市賣勿相欺,婚姻無相詐,非人情之不可能者也。是故不若立義順法,遏絕其原〔三〕。初雖慚?於一人,然其終也,長利於萬世〔四〕。小懲而大戒〔五〕,此所以全小而濟(jì)頑兇也〔六〕。
〔一〕 舊脫“不”字。鹽鐵論散不足篇云:“宮室輿馬,衣服器械,喪祭飲食,聲色玩好,人情之所不能已也。故聖人為之制度以防之。”禮記坊記云:“禮者,因人之情而為之節(jié)文,以為民坊者也。”
〔二〕 韓非子五蠹篇云:“明其法禁,必其賞罰。”
〔三〕 書呂刑云:“遏絕苗民。”管子正法篇云:“遏之以絕其志意,毋使民幸。”
〔四〕 周語云:“王天下者,必先諸民,然後庇焉,則能長利。”韓非子難一:‘文公曰:“雍季言,萬世之利也。”’
〔五〕 易繫辭下傳。“戒”王本作“誡”。
〔六〕 “小”下當(dāng)脫“人”字。易曰:“此小人之福也。”
夫立法之大要〔一〕,必令善人勸其德而樂其政,邪人痛其禍而悔其行〔二〕。諸一女許數(shù)家,雖生十子,更百赦〔三〕,勿令得蒙一還私家,則此姦絕矣。不則髡其夫妻,徙千里外劇縣〔四〕,乃可以毒其〔五〕心而絕其後〔六〕,姦亂絕則太平興矣〔七〕。
〔一〕 漢書陳萬年傳顏師古注:“大要,大歸也。”
〔二〕 昭卅一年左傳云:“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勸焉,淫人懼焉。”
〔三〕 ○鐸按:漢書朱博傳:“皆知喜、武前已蒙恩詔決事,更三赦。”師古注:“又經(jīng)三赦也。”更、經(jīng)一聲之轉(zhuǎn)。
〔四〕 漢時(shí)有劇縣、平縣之目,見後漢書安帝紀(jì)永初元年。
〔五〕 “其”舊作“者”,據(jù)何本改。
〔六〕 說苑政理篇云:“刑者,懲惡而禁後者也。”
〔七〕 史記秦始皇紀(jì)云:“欲以興太平。”漢書路溫舒?zhèn)髟疲骸疤街L(fēng),可興於世。”
又貞絜寡婦,或男女備具,財(cái)貨富饒〔一〕,欲守一醮之禮〔二〕,成同穴之義〔三〕,執(zhí)節(jié)堅(jiān)固〔四〕,齊懷必死〔五〕,終無更許之慮〔六〕。遭值不仁世叔〔七〕,無義兄弟,或利其娉幣〔八〕,或貪其財(cái)賄〔九〕,或私其兒子,則彊中欺嫁〔一0〕,處〔一一〕迫脅遣送,人〔一二〕有自縊房中,飲藥車上〔一三〕,絕命喪軀,孤捐童孩。此猶迫脅人命自殺也〔一四〕。
〔一〕 漢書地理志云:“民以富饒。”
〔二〕 禮記郊特牲云:“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嫁。”鄭注:‘齊,謂共牢而食,同尊卑也。“齊”或?yàn)椤磅础薄!信畟鞑倘酥拊唬骸斑m人之道,一與之醮,終身不改”。宋鮑女宗云:“婦人一醮不改。”陳寡孝婦傳頌同。
〔三〕 詩大車云:“死則同穴。”
〔四〕 列女傳齊孝孟姬頌云:“孟姬好禮,執(zhí)節(jié)甚公。”漢書賈捐之傳云:“守道堅(jiān)固,執(zhí)義不回。”
〔五〕 列女傳節(jié)義傳序云:“惟若節(jié)義,必死無二。”召南申女傳云:“守節(jié)持義,必死不往。”
〔六〕 列女傳息君夫人云:“人生要一死而已,終不以身更貳醮。”
〔七〕 爾雅釋親云:“父之晜弟,先生為世父,後生為叔父。”
〔八〕 漢書陳平傳云:“平貧,迺假貸幣以聘。”“聘”與“娉”同。
〔九〕 淮南子覽冥訓(xùn)高誘注云:“齊之寡婦無子,不嫁,事姑謹(jǐn)敬。姑無男有女。女利母財(cái),令母嫁婦。婦益不肯。”正此類也。詩氓云:“以爾車來,以我賄遷。”毛傳:“賄,財(cái);遷,徙也。”鄭箋:“徑以女車來迎我,我以所有財(cái)遷徙就女也。”貪其財(cái)賄,奪之使不得遷矣。
〔一0〕桓九年紀(jì)季姜?dú)w於京師,穀梁傳云:“為之中者歸之也。”范甯注:“中,謂關(guān)與婚事。”
〔一一〕○鐸按:“處”疑當(dāng)作“遽”。
〔一二〕○鐸按:“人”即“婦人”,故下文或言“人”,或言“婦人”。
〔一三〕莊卅二年公羊傳云:“季子和藥而飲之。”
〔一四〕“命”當(dāng)為“令”。漢書景十三王傳云:“河間王元迫脅凡七人,令自殺。”又云:“趙王元迫脅自殺者,凡十六人。”
或後夫多設(shè)人客,威力脅載,守將抱執(zhí)〔一〕,連日乃緩,與彊掠人為妻無異〔二〕。婦人軟弱〔三〕,猥為眾彊所扶與執(zhí)迫〔四〕,幽阨連日,後雖欲復(fù)修本志,嬰絹〔五〕吞藥〔六〕。
〔一〕 說文云:“●,扶也。”“將”即“●”字。漢書外戚傳孝景王皇后傳云:“女逃匿,扶將出拜。”後漢書列女陰瑜妻傳云:“
扶抱載之。”
〔二〕 史記陳丞相世家云:“曾孫何坐略人妻。”“掠”與“略”同。方言云:“略,強(qiáng)取也。”
〔三〕 廣韻云:‘?,柔也。“軟”俗。’史記貨殖傳云:“妻子軟弱。”按?、軟蓋“●”之別體。說文云:“●,弱也。”漢書王尊傳又作“耎弱”。
〔四〕 ○鐸按:“與”疑“舁”,說文:“舁,共舉也。”
〔五〕 漢書司馬遷傳云:“嬰金鐵受辱”,顏師古注:“嬰,繞也。”史記秦始皇紀(jì)後班固論云:“素車嬰組。”“嬰絹”猶“嬰組”,即上云“自縊”也。
〔六〕 下有脫文。何本增“晚矣”二字,大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