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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回 一子兩繼

 

  嚴(yán)州府壽昌縣有江仲,生五子。值年饑,家窘,復(fù)生一子,令仆棄之。仆抱出,適市有富翁,姓張名聘,見之以問仆,仆告以不忍之故,無以為計。翁曰:“予無子,肯與我,當(dāng)謝以金。”仆曰:“令有所歸,足矣,敢望金乎?”乃以付翁。后數(shù)年,民生計日遂,而五子先后皆喪,民老而孤,追嘆曰:“昔幸有子,倘不棄之,猶或可延宗祀。”仆曰:“主人亦悔昔之棄子乎?此子尚在,但恐不可得。”民驚問故,仆曰:“前與張富翁,今已長,讀書甚聰慧。”民喜,求以金贖,富翁不允。訟之公,公不能決,乃令兩家各娶一婦。此子往來數(shù)年,后各生有子,各奉其祀焉。

  告取于

  告狀人江仲,告為霸子絕祀事。切身家貧,因值饑年,子多不能應(yīng)供,乃將小子與張廷聘繼祀。豈知不幸,四子俱亡,身老孤苦無祀,將銀與聘求贖,殊惡霸執(zhí)不還,絕人祀廟,情實慘然。乞天判歸。銜恩上告。

  訴

  訴狀人張廷聘,訴為刁奸滅祀事。切身老邁無子,江仲遇荒,令仆江興將兒拋置于水,幸身窺見,將金求與繼后,撫養(yǎng)一十五載。豈惡以今無子,欲取續(xù)枝,不與,告聳臺下。切思先既棄舍,今又何用贖?伊謂祀典無人,身肯以絕守宗廟?乞天恩斷。上訴。

  海公判

  審得江仲,先年家貧,因遇饑荒,子多不能應(yīng)供,令仆以小子拋棄于江,乃張廷聘求之,撫養(yǎng)繼后,已經(jīng)十五載,恩義亦重深矣。江仲今既乏嗣,置金求贖,雖則為無后之慮,乃不合先年棄舍,非能生不能養(yǎng)哉!若將子還伊祀典,廷聘豈不絕典乎?然宗廟祭祀,所不可絕者。江仲與廷聘,既慮祀典,各取一婦,任子往來,則仲、聘亦各不為絕后是非兩計也。合宜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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