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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回 斷問奸僧

 

  公在浙江處州府,過上京,夜偶得夢,見群僧。獨后有一僧年少,跪泣,似有所訴。既覺,令隸人于途中伺候,如遇有一群僧,可叫來見我。只說本官喜齋僧,隸如命伺郭外。果有游僧十人。隸前致詞,僧相顧錯愕,姑與入見公。公曰:“某素愿齋僧,但一時未備。”乃呼群吏各領一名去。僧各就隨吏往受齋,惟一少僧不遣。公入具五刑,謂少僧曰:“爾等情狀,我已悉知,可速直言,吾貫爾刑。”少僧乃即垂淚泣曰:“固所愿也。今遇大人,小妾伸冤之日。”公曰:“有甚冤,可盡訴來。”少僧曰:“妾非僧,乃廣東潮州府人。父,姓劉名昌,為江西南昌縣知縣。隨父往任,遇此九人,一家皆殺害,財物盡劫,惟留妾一人,削發(fā)為僧,云游江湖。妾忍恥隨之,正圖乘間雪不共戴天之仇。”公即令人擒九僧至,行囊千金,以其半人官,以其半與女,令人送之歸鄉(xiāng),九僧問典刑。又令女補狀以存案。叩謝而去。

  告劫殺

  告狀婦劉桂蘭,告為劫殺大冤事。痛父劉昌,帶家眷往江西南昌赴任,陡遇惡僧法云寺九人,各執(zhí)械器,將身一家殺死,財物劫奪一空,獨留妾,命削發(fā)為僧。切思一家冤斃,冤魂莫伸,欲雪仇恨,奔訴無門。幸今俱至臺下,懇天作主冤治平冤,舉家銜恩。哀哀上告。

  海公判

  審得桂蘭,隨父往任,舉家乃被僧法云等所殺,將桂蘭去發(fā),以之隨事賊黨云游,情實可憐矣。劉昌之舉家俱死無辜,負曲九泉,必不瞑目于地下耳。顧法云寺至處州來者,亦天之使也。一家含冤于冥途,天豈不為誅戮,縱伊奸黨乎?各擬典無辭。其所劫之金,尚剩千兩,給半與桂蘭,以為終身之計,余者入官。各宜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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