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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回 決咸匿兄產(chǎn)

 

  淳安縣寶坻鄉(xiāng)有一楊咸,其兄成構危疾,泣謂咸曰:“我病必不起,有金二千兩。子幼,必不能守,汝可有之。俟兒長,給半可也。”后背兄命,盡匿不與侄。成妻訴于邑,海公遲滯未決。適獲盜至,其盜見咸即曰:“此人故吾偶,今暴富,皆盜資也。”咸急呼曰:“吾資,出亡兄所寄。非盜者。”公曰:“已知汝匿兄金,第慮汝不服,故令盜言耳。”遂尺產(chǎn)給成子。

  告欺死瞞生

  告狀婦盧氏,告為欺死霸占事。緣夫與叔同爨,叔身外游,夫耕供家。夫病將危,產(chǎn)業(yè)、金子盡付惡叔掌管。豈惡欺夫死兒幼,即行分異,家業(yè)悉被吞占,族長可證。原既兄托苦樂宜均,何欺死瞞生,將業(yè)悉霸,今又逐身外居?號天情慘,粘單上告。

  訴

  訴狀人姚氏,訴為冤誣事。逆子饒清,恃尊無倫,污蔑繼母,中之丑、痛不可言。身配于財,恰盡乃事,閨門整肉,肅以承托。及今長成,反捏霸吞伊業(yè),恩將仇陷,情實誣聳。若有欺幼吞占事情,罪甘斬首。上訴。

  海公判

  審得楊成,因子幼,而己病欲危,乃給金二千兩,付弟楊咸掌管,亦成為家延之計也。乃咸梟利霸為己業(yè),非欺死瞞幼者乎?既承兄托,當恤寡憐孤,家業(yè)均半則可,胡何言兄未置片土,實系己業(yè),與嫂侄無干而逐之外居者,誠何心也?則當以侄猶子比兒,即叔之田產(chǎn),亦當三分之一,而況系己父所置之業(yè)乎?合給還侄如律。取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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