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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回 斷贗金

 

  淳安縣有一陽明,以金授匠制環(huán),環(huán)成持歸,尚不知贗也。經月始辨,以還,匠則飾詞百端矣。遂以訟于公。公已知奸在匠,至即以系獄,而書一“金”字于其腕,曰:“字損,則重撻。”人皆不知其意。旋已,呼其婦伏階下。囚群中忽召匠至,怒曰:“‘金’字在乎?”曰:“‘金’字在,尚好,底何敢有損?”曰:“‘金’字若在,尚是良民。”且令去。復問婦曰:“金子在,可持來。”婦曰:“然。”金到以償民,而始撻匠。婦以聲誤,遂以金出也。

  告盜金不還

  告狀人陽明,告為竊盜事。慣賊鄭翊三,素藐法律,害人百端。前月,明到翊家制環(huán),帶金五兩,移放桌上。豈惡驀見,盜心熾然,將金盜走,變覓無蹤。身與理諭,吐出均分,惡賊坐執(zhí)不認,反逞兇暴。乞天拘究追償。銜恩上告。

  訴

  訴狀人鄭翊三,訴為駕捏騙害事。切身守法,素不為非,謹遵律條,秋毫無犯。仇豪陽明,素欲害翊,無一可就。前月來翊家叫代制環(huán),并未見有金子。其今次月復來,即稱遺失金子,為翊拾著,威振坐身。不思伊金失墮他處,坐翊所拾,又無贓勘,情實誣諂。懇恩洞察,情偽立分。上訴。

  海公判

  審得鄭翊三,乃奸詐人也,亦刁惡人也。陽明到伊家制環(huán),將金放于桌上,口伊盜走者無疑矣。陽明理諭均分,本合將金吐還,胡不認而逞其暴以制人者何也?盜金坐執(zhí)不還,反逞兇暴,將以制明之勿取乎?何刁之甚!合依刁惡取律,姑免究之。但惡逞兇飾詐,以控逞兇暴坐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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