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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包于路行脫換

 

  江賢,江西臨川縣人。錢本稀少,每年至七月割早谷之后,往福建崇安地方以绱鞋為生。積至年冬,約有銀一拾馀兩,收拾回家。

  中途偶見一包,賢撿入手,約有銀二三兩,不勝喜悅。從前一人曰:“見者有分,不許獨(dú)得。可藏在你箱中,待僻靜處拿出來分。你撿者得二分,我見者得一分。”賢意亦肯,況銀納置彼箱,心中坦然無疑。行未數(shù)十步,忽一人忙趕到來,啼哭哀告曰:“我失銀三兩作一包,是措借納官的。你客官若拾得者,愿體天心還我,陰功萬代。”前見者故作憐憫之容,曰:“是此绱鞋財(cái)主拾得,要與我均分。既是你貧苦人的,我情愿不分,你可出些收贖與他,叫他把還你。”賢被此人證出,只得開箱,叫失銀者將原銀包自己取去。但得其一錢收贖,亦自以為幸;不知自銀已被棍將偽包換去矣。至晚到烏石地方,取出收贖銀還酒,將剩者欲并入大包。打開只見銅鐵,其銀一毫也無,只得大哭而罷。

  按:賢所賺銀,必早被棍覷見,故先偽設(shè)銀包套合。一棍在賢之先于荒僻處,俟賢來,投銀包于地。彼必?fù)熘顺龆c之分,令藏彼箱,則與彼銀共一處矣。其后棍妝情哀取,賢自應(yīng)開箱還之,何自開箱使棍手親取其原包?則棍得以偽包換賢之銀,賢豈知防其脫換哉?故撿銀之時,即以其撿者與前棍均分,勿入箱中,則彼窮于計(jì)矣。然二棍亦必于僻處再搶之矣。故客路不在虛得人之有,而在密藏己之有也,斯無所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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