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xué)導(dǎo)航安士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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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事須循天理

 

  [發(fā)明]天理二字,與人欲相反。天理者,作事之準(zhǔn)則,猶匠氏之有規(guī)矩〖規(guī)和矩是校正圓形和方形的兩種量具〗,射者之有正鵠〖箭靶〗。循之則是,舍之則非。循之則公,舍之則私。循之則為上達(dá),舍之則為下達(dá)。循之則宅衷仁恕,天道佑之,動與福俱。舍之則立意谿(qī)刻〖苛刻〗,惡星隨之,動與禍俱。其得其失,相去天淵。

  此與下句,文義互見。言作事,則出言亦在其中。猶下文言順人心,則循天理亦在其中也。

  下附征事(四則)

  不棄瘋女(《懿行錄》)

  福清文紹祖之子,與柴公行議婚。既聘,柴女忽患瘋。紹祖以其惡疾也,欲更之。妻大怒曰:"吾有兒,當(dāng)使其順天理,自然久長。背禮傷義,速其禍也!"仍娶柴女歸。次年子登第,女亦病痊,三子皆貴。

  [按]古來娶瞽女、病女者,類多身榮子貴。無他,以其立心仁厚,能為彼蒼包容一人,彼蒼亦將優(yōu)待一人矣。

  棄妻重娶(沈永思說)

  婁縣顧元吉,初作吏,手不釋卷,后為諸生,試輒冠軍,生徒日眾。然每入場輒見有婦女隨之,文思遂亂。蓋顧少年曾聘一妻,以其出自寒微也,竟不娶,致彼抑郁而死。晚年得狂疾,屢欲自擊其陰,門人嘗堅(jiān)護(hù)之,少懈,輒欲奮擊。既而行至橋上,見河水甚清,嘆曰:"此處可葬我!"遂自投而死。時(shí)康熙某年六月初一日也。

  [按]以寒微而棄之,天必使其終于寒微矣。宜其具此文才,訖無成就,終葬江魚之腹也。

  雷誅母子(郡人親見)

  康熙乙亥,蘇郡大水,某村有孕婦,以夫臥病乏食,乃抱三歲兒,入城借米,得四斗歸。遇雨困憊,近家里許,不能復(fù)負(fù)。見一家門首有童子,以米寄之,約其置兒來取。童子商諸母,遂屏匿之。婦畏夫,不歸,且腹中甚餓,遂縊死屋旁。夫失所依,未幾亦死。次年六月,匿米者遷至郡城養(yǎng)育巷,忽作鬼語曰:"吾于某處訟汝,即雷部亦告準(zhǔn)矣。"不三日,雷電交作,提母子于庭中擊殺之,婦死猶抱童子。時(shí)康熙丙子年七月初三日也。

  [按]若據(jù)后儒言之,則此母子兩人,不過陰陽不和,偶然震死耳。世人聞之,其心泰然,竟無忌憚矣。

  邪淫負(fù)托(沈永思說)

  太倉諸生王靜侯,為人謙謹(jǐn),忽遭雷擊,眾共驚訝。一日請仙判事,叩之,判云:"彼于某年月日,應(yīng)蘇州府試,寓飲馬橋民家,主人已在獄中,妻見王謹(jǐn)厚,以財(cái)托之,囑其出夫于獄。王見妻子可脅也,逼焉,且私有其金,致置之死。故有此報(bào)。"

  [按]此種隱密之罪,王法所不能及。若無罪福報(bào)應(yīng),小人樂得為小人矣。故開陳因果之說,隱然助揚(yáng)王化,輔翼于名教者不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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