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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于公治獄,大興駟馬之門

 

  [發(fā)明]于公六句,乃帝君偶舉四則因果,為"欲廣福田"二語張本。濟人、救蟻,是順種福田。治獄、埋蛇,是逆種福田。

  治獄,惡事也,而反興駟馬之門,何哉?蓋于公之官守,是治獄之官守。而于公之心地,非治獄之心地也。駟馬之門,亦興于心地耳。

  人命關天,獄詞最重,略失檢點,悔之無及。吾輩不幸而職司其事,便當刻刻小心,臨深履薄。恍若天地鬼神,瞋目而視我。罪人之父母妻子,呼號而望我。不可立意深文,不可誤聽左右,不可逼打成招,不可潦草塞責,不可恃聰明而憑臆斷,不可徇囑托而用嚴刑,不可逢迎上官之意,不可但據下吏之文,不可因他端而遷怒,不可乘酒醉而作威。茍非罪當情真,不可動加鞭打。茍非人命大盜,不可輕系囹(líng)圄(yǔ)。嚴反坐之條,以懲誣告。杜株連之累,以安善良。人犯隨到隨審,不使今日守候,而復來朝。訟師隨訪隨拿,勿令構斗兩家,而復漁利。發(fā)其議和,所以釋其罪。假以顏色,所以盡其詞。清廉,美名也,當濟之以寬厚。靜鎮(zhèn),大度也,當輔之以精勤。效蒲鞭之德政,則竹板務取其輕,而毛節(jié)必削。〖蒲鞭,蒲草做的鞭子。《后漢書·劉寬傳》:"吏人有過,但用蒲鞭罰之,示辱而已,終不加苦。"〗睹牢獄之堪憐,則禁子務懲其惡,而飲食宜時,寧于必死之中求其生,勿于可生之處任其死。其老于我者,常作伯叔想。等于我者,常作兄弟想。幼于我者,常作子侄想。上思何以資祖考,下念何以蔭兒孫。雖借此以度世可也,豈特興駟馬之門乎!

  慎刑圖(拶夾收禁,更須慎之)


   ┌─┐ 年老───┐    
   │五│ 年幼───┤    
   │不│ 人既打過─┼─不該打
   │該│ 有病───┤    
   │打│ 廢疾───┘    
   └─┘           

  ┌─┐
   │四│ 人急─┐    
   │勿│ 人忿─┼─勿就打
   │就│ 人醉─┤    
   │打│ 遠來─┘    
   └─┘

  ┌─┐ 吾怒───┐    
   │五│ 吾醉───┤    
   │且│ 吾不能處分┼─且緩打
   │緩│ 吾疑───┤    
   │打│ 吾病───┘    
   └─┘           

  ┌─┐
   │四│ 生員──┐    
   │莫│ 出家人─┼─莫輕打(輕,言
   │輕│ 上司人─┤  忽略容易,勿
   │打│ 婦人──┘  誤作輕重解。)
   └─┘

  ┌─┐         
   │三│ 已拶─┐    
   │莫│ 已夾─┼─莫又打
   │又│ 要枷─┘    
   │打│         
   └─┘         

  ┌─┐
   │三│  嚴寒酷暑─┐
   │憐│  令節(jié)佳辰─┼─憐不打
   │不│  人方傷心─┘
   │打│
   └─┘

  ┌─┐   ┌─重杖───┐  
   │四│ 禁─┼─佐貳非刑─┼─打
   │禁│   ├─捕役在家─┤  
   │打│   └─傷命處──┘  
   └─┘             

  ┌─┐
   │三│ 尊長為卑幼─────┐
   │應│           │
   │打│ 百姓為衙役─────┼─而打
   │不│           │
   │打│ 工役鋪行為私用之物─┘
   └─┘


  下附征事(五則)

  決獄平恕(《唐書》)

  唐貞觀元年,青州有謀反者,逮捕滿獄,詔薛仁師覆按之。仁師至,悉去枷杻,與飲食湯沐,止坐其魁首者數(shù)人。孫伏伽疑其平反過多,仁師曰:"凡治獄,當以仁恕為本。豈可自圖免罪,知其冤而不救耶?如有忤上意,縱以身徇之,亦所愿也。"后敕使問,乃知平反者果枉。

  [按]司寇龔芝麓疏云:"從來失出之罪,原輕于失入〖失出,量刑過于寬緩。失入,量刑過于嚴酷。《尚書·大禹謨》:"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意為與其殺害無辜,寧肯失刑不咎。其言為古代圣賢治國的一項基本準則〗。今承問各官〖負責審訊的官員〗,引律未協(xié),擬罪稍輕,即行參處〖遭彈劾〗。于是問官但顧自己之功名,不顧他人之性命,寧從重擬。而自安之道,在人之死矣。如承問各官,果系徇情枉法,其參處宜也。若止是擬罪稍輕,及平反欠當,宜概免參罰。庶刑官無瞻顧之憂,而獄情可幾明允。"仁哉先生,厥后必昌矣!

  辨雪冤獄(《金史》)

  劉肅仕金,有人盜內帑官羅〖帑(tǎng),國庫財物。羅,絲織品〗,及珠。盜未獲,遂連系貨珠牙儈〖系,拘禁。牙儈,即中間商〗,及庫吏十一人,刑部議置重典。肅曰:"盜無正犯,殺之冤。"金主大怒,肅辯之愈力,囚得不死。后封邢國公。

  [按]平反冤獄,人孰無心?但恐觸怒上官,見忌僚佐,是故欲言不敢耳。況乃批逆鱗,蹈虎尾,犯人主之怒乎?劉君其弗可及已。

  三子皆貴(《勸懲錄》)

  明盛吉,為廷尉,決獄無冤滯。每至冬定囚,妻執(zhí)燭,吉持丹書〖古時用朱筆錄寫的罪犯徒隸名籍〗,相對垂淚。妻語吉曰:"君為天下執(zhí)法,不可濫入人罪,殃及子孫。"視事十二年,天下稱平恕。庭樹忽有白鵲來巢,乳子,人以為祥。后生三子皆貴。

  [按]唐太宗謂侍臣曰:"古者用刑,君為之撤樂減膳。朕庭無常設之樂,然每因此,不啖酒肉。"居官者奈何不知?

  不逮婦女(《不可不可錄》)

  王克敬,為兩浙鹽運使。溫州解鹽犯,內一婦人同解。王怒曰:"豈有逮婦人行千里外,與隸卒雜處者乎。自今婦女毋得逮。"遂著為令。

  [按]王公一念之仁,所全婦女多矣。由此推之,不特婦人,即老病廢疾,僧尼道士,有體面人,概不可輕逮。

  執(zhí)法無后(《功過格》)

  明季時高郵州徐某,歷官至郡守,清介執(zhí)法。每差役違限一日,笞(chī)五板。有隸違六日,欲責三十,乞貸不可,竟死杖下。其子幼,聞之,驚悸死。其妻慘痛,亦自經。徐解任歸,止一子,甚鐘愛。忽病,語其父曰:"有人追我。"頃之,詈(lì)曰:"有何大罪,殺我三口?"言訖而死。徐竟無后。

  [按]廉官往往不享,大抵因執(zhí)法者多耳。徐君當日,豈不自夸信賞必罰哉?卒之三人死,而子亦隨之矣,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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